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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威望”号油污案件梳理与评析——以欧盟法院的先予裁决为视角

CPI 资讯 No. 623

作者:赵芦印

摘 要

近期,欧盟法院对历经20年的“威望”号油轮泄漏事故的判决再次引起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争相报道,认为这件旷日持久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伦敦保赔协会要对西班牙政府承担10亿美元的赔偿责任。不过,这一油污案件真的一锤定音了吗?经过对此次欧盟法院判决以及近两年一系列英国法院判决的梳理,发现事情远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简单,英国最后是否会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判决,仍存在一定变数。特别是伦敦保赔协会与西班牙政府在英国发生一系列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会对“威望”号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一 英国高等法院向欧盟法院提交的三个问题

关于“威望”号油污事故的背景以及伦敦保赔协会和西班牙政府之间的案件纠纷,在“威望”号油污案件梳理与评析 ——以“CLC 92”,“FUND 92”及协会条款为视角一文中已有介绍,在此不作过多赘述。

2019年3月25日,西班牙政府根据《欧盟44/2001号条例》第33条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在英国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2019年3月1日的判决(西班牙法院裁定伦敦保赔协会应赔偿西班牙政府约8.55亿欧元)。2019年5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Master Cook裁定准许该申请。

2019年6月26日,伦敦保赔协会无法接受这一裁定,根据《欧盟44/2001号条例》第43条向英国高等法院对准许执行西班牙法院判决的裁定(the Registration Order)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该裁定。伦敦保赔协会的上诉理由如下:1)根据《欧盟44/2001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4条第3款,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2019年3月1日的裁定,将与英国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的判决相冲突;2)根据《条例》第34条第1款,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的裁定会导致明显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因为这违反了英国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判决的既判力(res judicata)效力以及西班牙判决违反了船长和伦敦保赔协会的人权和基本权利(human and fundamental rights)。因此,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的判决。

英国高等法院法官Butcher J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存在几个问题需要先行解释。于是,2020年12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根据《欧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267条决定将以下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作出先予裁决 (a preliminary ruling):

01 2013年10月22日,英国法院基于《1996年仲裁法》第66条根据2013年2月13日的仲裁裁决作出法院判决(该判决裁定准许执行仲裁裁决1)西班牙政府应当通过伦敦仲裁程序进行索赔;2)伦敦保赔协会不应直接对西班牙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英国法院判决是否可以构成《欧盟44/2001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的“判决”?

02 根据该《条例》第1条第2款(d)项的仲裁除外条款,上述英国法院判决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那么这一英国法院判决是否可以构成《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的被请求执行的成员国所作出的“判决”?

03 假设《条例》第34条第3款不适用,由于被请求执行的成员国的法院已经事先根据仲裁裁决作出法院判决,如果承认和执行另一成员国的法院判决将违反在先判决的既判力(res judicata),那么是否可以根据《条例》第34条第1款(公共政策条款)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成员国的判决?或者,必须穷尽欧盟条例第3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既判力效力或冲突判决问题,才能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成员国的判决?

二 欧盟法院的判决

2020年12月22日,欧洲法院收到上述英国高等法院关于伦敦保赔协会诉西班牙政府一案的请求。2022年1月31号,欧盟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先予裁决(Case C-700/20)。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5月5日,佐审官(Advocate General)A.M. Collions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英国法院的判决构成《条例》第34条第3款的“判决”,对于两个相冲突的判决,英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的判决。但是,根据欧盟法院的制度,佐审官的法律意见仅供法官参考,并不具有约束力。

最终,欧盟法院法官并没有采纳A.M. Collions的意见,而是认为英国法院的判决不构成《条例》第34条第3款的“判决”,英国法院不能阻止西班牙法院判决在英国的承认和执行,其判决思路主要如下:

01  欧盟法院将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放到一起解释:

1 《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如果同一争议双方在成员国的判决与另一成员国的判决相冲突,那么成员国应当拒绝承认另一成员国的判决。根据对《条例》第34条第3款理解,该规定仅仅是为了保护被申请执行的成员国的内部法律秩序的完整性。

2 只有根据仲裁裁决作出的判决遵守欧盟条例的规定和根本目的,该法院判决才能适用于本条例第34条第3款。但是,英国法院的判决违反《条例》规定的下述两大基本规则,因此不构成《条例》第34条第3款所称“判决”。

3 第一,英国法院违反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原则(relative effect)。即如果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直诉保险人的诉讼,不应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4 第二,英国法院违反《欧盟44/2001号条例》第27条规定的“未决诉讼原则”(lis pendens)。在2012年1月16日伦敦保赔协会启动对西班牙政府的伦敦仲裁之前,双方在西班牙法院的诉讼却早已开始,而且2011年6月西班牙法院也通知了伦敦保赔协会参与该民事诉讼。根据该《条例》第27条,“当涉及同一诉讼主体以及同一诉因的法律程序在不同成员国的法院被提起,先受理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都应当中止程序,直到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被确立。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一旦被确立,其他法院应当撤销管辖权。”

5 如果英国法院没有违反上述规定,英国法院就不会根据仲裁裁决作出法院判决。所以,英国不能拒绝承认西班牙法院的判决。

02 欧盟法院单独针对第三个问题进行解释:

1 《欧盟44/2001号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如果承认另一成员国的判决会导致明显违反成员国的公共政策,那么成员国可以拒绝承认另一成员国的判决。

2 欧盟法律倾向于穷尽在先判决的既判力效力以及相冲突判决的问题,并尽可能排除适用《欧盟44/2001号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政策条款。

3 如果不适用该《条例》第34款第3款,根据《条例》第34条第1款的理解,英国法院不能基于西班牙法院判决违反英国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的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效力,进而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的判决。

三 欧盟法院判决对英国的影响

为什么欧盟法院可以受理英国法院的请求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欧盟法院的职责和作用。1952年,欧盟法院根据1951年《巴黎条约》设立,法院设置在卢森堡,是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至今已成立70周年。欧盟法院的三项职责为:对某一成员国、机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应成员国法院的要求,就欧盟法律的解释或欧盟机构颁布的法令之合法性作出先予裁决(preliminary ruling);对《欧盟条约》和《里斯本条约》规定的其他案件作出裁决。欧盟法院的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不履约之诉、不作为之诉、先予裁决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等。其中,先予裁决之诉是欧盟法院最具有特色和最重要的诉讼类型。

欧盟法院通过先予裁决之诉保证了欧盟法在各成员国之间的统一解释和适用,所有的成员国法院必须按照欧盟法院的判例来判决涉及欧盟法律的案件。根据《欧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267条,“涉及下列问题,应当由欧盟法院作出先予裁决:(1)对条约的解释;(2)欧盟机构所颁布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释。成员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上述问题,可以要求欧盟法院作出先予裁决。” 可见,如果成员国法院认为欧盟法院对于欧盟法律的解释对其作出判决而言是有必要的,那么法院可以将此问题提交欧盟法院作出先予裁决。

众所周知,2020年1月31日,英国才正式脱欧。但是,根据《脱欧协议》第86条,欧盟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即脱欧过渡时期结束之前)仍可以对英国法院或仲裁庭的请求作出先予裁决。由于英国高等法院是在2020年12月21日向欧盟法院提交申请,正是英国脱欧的过渡时期,因此,欧盟法院认为其对英国高等法院所提交的问题仍有管辖权,可以受理本案。

另外,根据《脱欧协议》第89条,无论欧盟法院的判决是在英国脱欧过渡时期结束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该欧盟法院的判决对英国仍有约束力。所以,欧盟法院认为英国高等法院在之后的判决中,仍应受到欧盟法院这一先予裁决的约束。

四 伦敦保赔协会的应对和抗辩

2013年10月22日,英国高等法院判决(The Prestige(No.2) [2013] EWHC 3188(Common))认为伦敦保赔协会不用直接对西班牙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伦敦保赔协会的“高枕无忧”只是暂时的。2019年5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Master Cook法官裁定准许执行西班牙法院的判决,打破了伦敦保赔协会原有的安静。

01 对英国法院提交欧盟法院作出先予裁决的裁定进行上诉

在2020年12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Butcher J法官决定将关于理解《欧盟44/2001号条例》的三个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进行解释之后,伦敦保赔协会对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将这三个问题提交欧盟法院的裁定进行上诉。伦敦保赔协会认为欧盟法院对这三个问题的先予裁决对Butcher J法官作出判决是没有必要的。而且,这种提交超出了法官的管辖权,原则上是错误的裁定。

2021年3月5日,英国上诉法院Males LJ法官允许其上诉。2022年3月1日,英国上诉法院判决认为:

1)对于相关问题的理解在各先例中都有涉及,因此Butcher J法官将这三个问题提交到欧盟法院进行解释,是没有必要的;

2)允许对本判决进行上诉,并撤销Butcher J法官在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提交欧盟法院进行解释的裁定;

3)但是本上诉法院的撤销裁定,不能阻止欧盟法院进行审理,需要高等法院Butcher J法官自己向欧盟法院撤回申请,而且要尽快在欧盟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撤回。

由此可见,英国上诉法院并不赞成将相关问题提交欧盟法院进行解释。

02 Arbitration Claims,Award Claims以及 Judgement Claims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2019年5月28日执行西班牙法院判决的裁定出来之后,除了伦敦保赔协会对提交欧盟法院作出先予裁决的裁定提起上诉之外,伦敦保赔协会还对西班牙政府提起Arbitration Claims,Award Claims以及 Judgement Claims。

Arbitration Claims:伦敦保赔协会对西班牙政府启动了新的一轮伦敦仲裁,主要包括以下主张:

1)西班牙政府不应该在西班牙提起诉讼,应该在伦敦提起仲裁;

2)向西班牙政府主张索赔因其违反仲裁义务而使伦敦保赔协会所遭受的合理损失;

3)西班牙政府违反了通过仲裁进行索赔的合同义务,应对伦敦保赔协会承担合同责任;

4)请求法院颁布禁止执行西班牙政府判决的禁诉令。

Award Claims(因西班牙政府违反2013年2月13日的仲裁裁决):伦敦保赔协会在英国高等法院向西班牙政府提起诉讼,该协会认为西班牙政府没有遵守2013年2月13日的仲裁裁决的义务,西班牙政府应该通过伦敦仲裁提出索赔,因此向西班牙政府索赔因西班牙政府提起诉讼给伦敦保赔协会造成的所有合理损失,包括仲裁和诉讼的法律费用。

Judgement Claims(因西班牙政府违反2013年10月22日的法院判决):伦敦保赔协会再次在英国高等法院向西班牙政府提起诉讼,该协会认为西班牙政府没有遵守2013年10月22日的法院判决的义务,西班牙政府应该通过伦敦仲裁提出索赔,因此向西班牙政府索赔因西班牙政府提起诉讼给伦敦保赔协会造成的所有合理损失,包括相关仲裁和诉讼的法律费用。

可以看出,伦敦保赔协会在上述法律程序中关于金钱方面的主张都是相同的,希望免除因西班牙判决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并赔偿相关仲裁和诉讼的法律费用,只是索赔的责任基础不同罢了。

而西班牙政府在这三个索赔中均提出西班牙政府享有国家豁免权(States Immunity),且不受英国法院或仲裁的管辖。

2020年6月18日,Mr Justice Henshaw法官认为在Arbitration Claims的指定仲裁员程序中西班牙政府无权享有国家豁免权,但是也不认可伦敦保赔协会关于西班牙政府违反合同义务的主张。

2020年7月24日,Mr Justice Butcher认为在Award Claims和Judgement Claims中,西班牙政府均无权享有国家豁免权,但是认为英国法院对Award Claims有管辖权,而对Judgement Claims没有管辖权。

后来,西班牙政府向英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英国高等法院错误地驳回了西班牙政府在这三个索赔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张,而且Award Claims关于管辖权的认定也是有问题的。同时,伦敦保赔协会也对英国高等法院认定英国法院对Judgement Claims没有管辖权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英国上诉法院最终认定:

1)西班牙政府在这三个索赔中不享有国家豁免权;

2)英国法院对指定仲裁员程序是有管辖权的;

3)英国法院对Award Claims没有管辖权;

4)英国法院对Judgement Claims没有管辖权。

而且,英国上诉法院不允许双方对这一裁定上诉至英国最高院。

五 案件展望

虽然,根据欧盟法院的解释,按照《欧盟44/2001号条例》第34条第1款的理解,英国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根据仲裁裁决作出的法院判决不能阻止承认和执行西班牙法院的判决。但是,根据英国上诉法院的观点,Butcher J法官将关于理解《欧盟44/2001号条例》的问题提交到欧盟法院进行解释,是没有必要的。可见,英国上诉法院并不想将欧盟法院牵连进来的。

遗憾的是,英国上诉法院于2022年3月1日的判决最终还是没能成功阻止欧盟法院在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不过,英国高等法院在适用欧盟法院的解释后,仍需继续审理伦敦保赔协会对准许执行西班牙法院判决的裁定(the Registration Order)的上诉,并作出是否准予撤销执行西班牙法院判决的裁定。

另外,通过伦敦保赔协会在英国提起的一系列仲裁和诉讼,不难发现,伦敦保赔协会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积极采取各类措施,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以阻止执行西班牙法院的判决。在一系列案件没有完全结束之前,特别是Arbitration Claims以及对执行西班牙法院判决的裁定的上诉还没有最终确定之前,我们不能认为伦敦保赔协会没有任何希望。

国内媒体有报道并认为这件旷日持久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伦敦保赔协会要对西班牙政府承担10亿美元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分析,这一论断其实是有失偏颇的,我们还应继续等待后续英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甚至,如果英国法院将来再次允许双方上诉,关于西班牙法院判决在英国执行的问题可能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我们将继续关注“威望”号相关案件,希望有关问题能够真正得到圆满解决,不仅油污的受害方的损失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船东和保赔协会在国际公约下享有的责任限制和各种抗辩权利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

声明:文章系作者根据英国和欧盟法院公开的判决写作而成,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与协会的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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