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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有关租船合同的问题

概览  

At a Glance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疫情”)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疫情显然影响着中国的经济活动,更影响截至本文出版之日于中国以外的23个[1]国家。

本简报论述在英国法下,该疫情所引发的经济效应将如何影响租船合同。以下仅为我们就特别事项准备的概要。有关个别租船合同的实际条款及事实情况,请另自按个别案件作参考。

不安全港口 Unsafe port

许多船舶操作员的先决考虑是一个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是否为“安全港”。有关“不安全港”的测试是众所周知的。“除非在有关时间内,特定的船舶能够到达、使用并从该港口返回,而没有(在未发生异常情况下)遇到即使拥有良好航行和航海技术也不能避免的危险,否则该港口将被视为不安全港。”(节录自The 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并得到最高法院在The Ocean Victory [2017] UKSC 35一案认可)。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The Ocean Victory就The Eastern City一案作评论:“在本案中,双方没有提出有关“不安全港”的测试可以或应该不同于Sellers法官在The Eastern City中所描述的测试。再者,该测试经过时间的考验,也一直被沿用。”

在Ciampa v. British India Steam Navigation Co Ltd [1915] 2 K.B. 774一案中,一艘船因来自受瘟疫污染的港口而被定为不适航,并须在下一港口进行熏蒸消毒。同样道理,如果一个受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港口导致船舶在接下来的港口受到限制,则可被解释为该船舶因新型冠状病毒导致实质损坏,不再适航。如果船舶不能避免在港口遇到这类危险的情况,则可能引发不安全港的争议。

承租人对港口安全的责任

Charterers’ responsibilities relating to the safety of the port

尽管当前的重点大多是船舶能否完成现有的航程,定期承租人必须同时留意其主要义务,即指定在当时预期安全的港口。其次,承租人的次要义务在于当其原先指定的港口不再安全时,取消原有的命令,并就前往当时预期安全的另一个港口下达新的命令。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绝对义务,而次要义务则是“尽职”义务。

这观点可能被特定的租船合同条款改变,例如Shelltime 4第4(c)条列明:

“承租人应以尽职调查确保船舶仅在其可以安全地漂浮的安全地点或在安全地点之间航行(安全地点在本合同中意指港口、泊位、停泊处、码头、锚地、海底管线、在船舶或驳船旁边,以及其他位置,包括在海上的位置)。”

该条款的作用是放宽绝对义务的标准至尽职调查标准。承租人只有在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确定港口安全的情况下,才会违反此项尽职调查义务。

因此,根据The Saga Cob  [1992] 2 Lloyd’s Rep. 545一案,承租人需要密切监视地形实况,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履行其主要、次要和/或尽职调查义务,以确保指定港口的安全。

隔离限制和延迟

Quarantine restrictions and delay

因隔离检疫限制引致的延误,将因应个别租船合同的类型和措辞而有所不同。在定期租船合同下,如果基于船员健康的原因船舶被要求偏离航道,或因隔离而被延迟,则承租人可能可以选择停租。或者,如果船舶偏离航道或延误是由承租人的指示所致,则该船应被视为继续租用。对于包含《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租船合同,第四条第2(h)项可能可以为隔离检疫限制所引起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辩护。

流行病条款 Epidemics clauses

租船合同可能包含一般的“流行病条款”。取决于条款的措辞和解释,这条款可能足以让船东违抗要求船舶前往已知病毒盛行的地区的命令。然而,我们建议船东在依赖任何一般的“流行病条款”前寻求个别意见。

为了应对2014年的埃博拉疫情,各个行业机构和运营商都针对定期租船合同及定程租船合同制定了伊波拉条款。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中有关埃博拉病毒的条款是为应对任何强力疾病而草拟的通用术语,并沿用类似BIMCO战争条款和海盗条款的字眼。当时,合同中的其他用字可能是针对埃博拉病毒而草拟的,并且仅在该条款的语言能够广泛地概括当前事实时才适用于本次疫情所引发的事情。如果您正考虑重用任何以往使用的条款,则需要检查有关措辞,并确保其范围足以涵盖本次疫情及反映合同方的实际意愿。

在起草任何条款时,合同方都需要考虑可能产生的合同后费用,例如清洁、熏蒸消毒和隔离检疫等费用。如果船东以定期租船合同出租船舶,在允许船舶航行到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前,可能希望考虑向承租人索取财务担保。

就新的定程租船合同,合同方将被视作在签订合同时清楚知道当中的风险。因此,船东可能希望加入条款,以列明合同方计划在新型冠状病毒蔓延时如何处理相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一词在英国法中没有确定的含义。因此,在审阅有关合同条款时必须多加留意。

一般的做法是指明将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事情,并添加一个涵盖当事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的全能性条款。只要有关行为足够接近所依赖的指明事件,指明事件的列表可以包括“流行病或疾病大流行”及“任何法律或政府或公共机构采取的任何行动”。同样,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指明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能被合理预见的。

一般而言,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合同方会暂停执行并延长执行时间。然而,合同有时候也可能容许合同方在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合同受阻条款 Frustration

在没有适用的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因疫情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船东和承租人可以考虑援引合同受阻条款的一般原则。一旦合同受阻,各方的合同义务即告解除。

因为履行合同而遭遇的艰辛、不便或物质损失不会使合同受阻。合同受阻条款的原则仅在发生意外事件,而船东和承租人都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且其于实际上或商业层面上无法履行租船合同时适用。或者,如果事情将有关义务转变为与该租船合同原先项下的义务截然不同时,这条款便适用。

合同是否受阻于本次疫情并因而无法履行将取决于主张合同受阻时的事实情况。在 The Hermine [1979] 1 Lloyd's Rep. 212一案中,法院认为仅造成延误的障碍不会使港口变成不安全港,除非延误足以使商业活动的原意受阻。如果因疫情将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变为与签订合同时承担的义务截然不同的义务,则在该种情况下,租船合同可能会受阻。

一般而言,在英国法下,合同受阻一直是一个较难证明的情况。

《准备就绪通知》及检疫证书

Notices of readiness and free pratique

定程租船合同下的装卸时间仅在船舶提交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后开始计算。一般而言,船舶将在到达泊位时,在形式上获得检疫证书。在已知受病毒感染的港口或地方,我们将不能假定同样的形式适用于该港口。

如果船舶在到达泊位并得到检疫证书时仍然未能有效地提交《准备就绪通知》,且在租船合同未有另外指示的情况下,则船东可能为延误负责。

礼德律师行将继续密切留意情况,并按事态发展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参考资料:

[1].https://www.who.int/emergencies/diseases/novel-coronavirus-2019/situation-reports

延伸阅读:

航运警示 – 新型冠状病毒与香港旗船的海员

最新消息 Latest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于2020年1月30日(星期四)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或“2019-nCoV”)疫情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世卫建议”)[1]

美国 —— 2020年1月31日,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部长Alex Azar在白宫演说中,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美国被视为公共卫生紧急事件[2]。

香港特别行政区 —— 2020年1月31日(星期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参照世卫建议,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更多的边境管制[3]。

新加坡 —— 2020年1月31日(星期五),新加坡宣布所有在过去14日内到访过中国内地的旅客,将不准入境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转机[4]。

有鉴于世卫建议,香港旗船的船东及其保赔协会应重新评估其对雇佣的海员之健康及安全的责任。

基于惯例,香港旗船雇用的海员须遵守《海员就业协议》(“SEA”)和《集体谈判协议》(“ CBA”)(该文件应当提交海事处海员事务部),其中明确包含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和《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适用。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香港的案例,不论海员的国籍,以及该海员可能在个别雇佣合约中订立的任何仲裁条款,香港法院仍就审理相关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且《雇员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制度将适用。除了受《雇员补偿条例》的保障外,海员同时受惠于MLC中适用条款所述权益。

在众多问题中,船东可能面临的直接问题是更换海员。我们理解部分客户正考虑完全停止海员更换,以大幅减少2019-nCoV传播的风险。然而,客户也必须考虑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该做法可能违反MLC、CBA和SEA有关船上海员服务期限总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在回应香港船东协会的询问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答复现正在研究该问题,将制定相应措施根据具体情况个别处理。如有疑问,可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质询(ss_css@mardep.gov.hk)[5]。

在厘清相关法律及其他规管指引雇员责任之前,为了确保海员在疫情期间的身心健康,国际贸易协会联盟(“ITF”)[6]根据世卫建议发布了一系列建议措施。就海员方面,ITF也参考了国际海运健康协会的指引,对航运业、海员及码头工人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请勿限制未受影响港口的海员上船/下船。

请勿限制港口代理、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必要的船舶探访。

请勿走访中国的食品市场,并避免提供中国的鱼类及家禽食品。

请勿进食未经煮熟的鸡蛋、牛奶及肉类。

请严格准从食物卫生,以预防交叉感染。

请确保每位海员都得到面部防护工具(每人5件)。

请供流感疫苗、酒精洗手液及面部防护工具予需要到访中国的船舶监督与海员。

如果海员在船上感到不适,并在上船前2到12天内到访过受影响的地区,该海员必须留在其船舱。

如果海员在船上感到不适,请填写海事健康申报表格及通知当地政府,并于下一个港口就医。

 

船东应注意,大部分租船合同都包含一项保证,即船东应在整个租船期间保持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的充分及有效候补人员。如果船长或其他船员因2019-nCoV而丧失工作能力,而救援船员未能及时补上,则船东可能因为海员不足而违反租船合同。

船东亦需注意,如果船员在一个港口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就有可能面临不安全港口的索赔,船舶随后在第二个港口也需要接受检疫。上述的保证和不安全港口问题都涉及专业,我们建议船东和承租人向礼德律师事务所航运团队寻求专业意见。

最后,一般来说,由于船东负责海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船东应确保船舶采取足够的预防及保护措施,以避免海员受到感染。同时,船东应与其相应的保赔协会联系,以确保保险充分涵盖有关海员的所有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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