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为大家带来东京备忘录2019年研讨案例之双船旗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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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船旗船舶
一 检查请况
一艘2012年建造的集装箱船于2019年1月14日被滞留,滞留缺陷如下:
01123 连续概要记录 – 在PSC检查时,船舶持有两份均有效的注册证书,分别由船旗国A和B签发。船舶没有认可双船旗的特例情况文件。由船旗国A签发的CSR第3和第4份文件证实船舶是双船旗A和B。船舶属于双船旗,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禁止的,所以检查中发现的CSR是无效的。
公约依据:SOLAS74第XI-1章第5条
二 船旗国观点
船旗国A同意两份注册证书不能同时展示,CSR上有书写错误,但其不同意港口国的滞留决定,观点如下:
1.在检查时,此船舶光船租给了船旗国A,但其初始注册在船旗国B。
2.船旗国B的注册中止了,并且于2012年9月11日光船注册到船旗国A,即光船承租开始时。
3.依据IMO公布的PSC程序,此船舶不应被视为低标准,除了CSR,其满足适用公约的要求。
三 港口国观点
1. 国籍注册不能代替光船注册,它显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
2. PSC检查时,CSR第2至4份文件显示船舶属于双船旗。
3. 由于CSR第2至4份文件显示船舶是双船旗,所以CSR无效,船舶随即被滞留。
四 研讨会观点总结
考虑到如下两个事实:a)船长出示了两份有效的注册证书给PSCO,b)现在的船旗国A签发的CSR明确表明是双船旗,所以CSR应被视为无效。所以,依据SOLAS公约第XI-1章第5条和PSC程序第A.1119(30)号决议附件2船舶滞留指南,此滞留总体考虑是合理的。
虽然案例提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PSC的相关法规,所以不能被当作直接的公约依据。
考虑到船旗国A同意CSR上显示的双船旗是笔误,给予99行动代码来要求船旗国适时更正这个缺陷而不是滞留是明智的。
五 问题思考
您认为滞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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