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与天津海事局签署司法扣押船舶协作意见 信德海事网 2018-12-09 21:11


  12月4日,《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局关于共同建立司法扣押船舶协作机制的意见》签署仪式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钱海玲,天津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石福新,天津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海波参会,分别做简短发言,石福新副院长和黄海波副局长作为代表签署了书面协作意见。
  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我国对沿海船舶、内河航行船舶的进出港管理,先后由签证审批制改为报告制,船舶离港仅需向海事局进行简单报备、不再进行审批。这一简政放权的举措客观上引发了海事法院司法扣押国内船舶的监管难题。监管方面的顾虑使得扣船案件尺度明显收紧,去年,海事法院管辖的天津、河北五大港口的诉前扣押国内船舶案件同比下降50%。
  海事法院就这一问题向市高院报送情况反映后,高院领导非常重视,高憬宏院长亲自批示要求研究解决,这项工作也被明确列为天津法院年度50项具体工作任务之一,由高院民四庭和海事法院共同负责完成。经过与海事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多次专题讨论,并就法律的理解适用问题分别与交通部海事局相关部门研讨、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专题汇报后,在市高院的指导下,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局就较为成熟、可行的协作机制达成了共识,也为将来就此项工作推出示范性工作经验打下了良好基础。
  此项协作机制的签署,是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维护法律权威、规范航运秩序的具体举措,是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多年以来紧密联系、互相支持的成果,是海事行政管理职能改革背景下及时改进司法职能实现途径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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