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MSC.581(110)号决议Annex 28《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影响下的船舶气体检测仪的配置与使用
南京金希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徐成明船长
参考文献:
1.MSC.581(110) REVISED RECOMMENDATIONS FOR ENTERING ENCLOSED SPACES ABOARD SHIPS
2.MSC.1 Circ.1477 GUIDELINES TO FACILITATE THE SELECTION OF PORTABLE ATMOSPHERE TESTING INSTRUMENTS FOR ENCLOSED SPACES AS REQUIRED BY SOLAS REGULATION XI-1/7
3.GB 12358-2024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4.GB 15322.1-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5.GB 16993-2021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6.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2025年6月27日通过了MSC.581(110)号决议,该决议Annex 28为《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同时获得通过。该建议案虽然非公约强制实施部分,但仍然被很多如RIGHTSHIP等行业检查组织及部分船级社认可,并引用为检查项目。因此,航运公司在船舶设备配备和体系文件内容修改方面也将要作出相应的应对,以下为本人对建议案实施后的相关体系修改建议和气体探测仪配置与使用注意事项的理解,如有不对之处欢迎指正。
该建议案7.3要求:所有船舶应按SOLAS第XI-1/7条的要求至少配备两套气体探测设备,并参照《便利选择SOLAS第XI-1/7条要求的便携式围蔽处所空气检测仪器指南》(MSC.1/Circ.1477通函)要求进行配备。任何可能装载能产生有害蒸气的货物且需要定期进入货物处所进行清洁或检查的船舶,除符合SOLAS第XI-1/7条的要求外,还应额外配备两套气体探测设备用于评估人员进入处所的风险。弹性软管或固定取样管可延伸至围蔽处所的深处,可用其进行安全检测而不用进入该处所。
该建议案多处提到了对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测要求。虽然建议案7.3条说明了参照建议(MSC.1/Circ.1477通函)要求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我个人观点仍然建议航运公司在选择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时,由原来的四合一(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升级为五合一(增加二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同时在采购气体检测仪时,应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或授权认可组织的不同要求进行选择,中国旗船舶还应满足《GB 12358-2024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GB 15322.1-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4)》的相关要求。(公约文档在结尾)
该建议案的7.4要求:在完成针对拟进入空间的适当风险评估后,应达到下列稳定读数:
.1 氧气容积百分比为20.9%;
.2 二氧化碳浓度已检测,容积百分比低于0.5%(5,000ppm);
注:在确定上述气体的安全空气范围时,各国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3 如果评估确认处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用适当精度的可燃性气体测量仪测量,不超过可燃下限的l%;和
.4 不超过任何有毒蒸气和气体职业接触限值(OEL)的50%。
该建议案附录2给出了围蔽处所进入许可示例如下:

对于以上要求,建议各船舶管理公司及时更新公司体系文件中封闭处所进入许可和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建议案中氧气浓度规定为20.9%,本人也有疑问,中国旗船舶应根据《GB 16993-2021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中相关要求,将此值设置为大于或等于19.5%且小于或等于23.5%(按体积比计)较为合适。

船舶常用的四合一气体检测仪的检测画面
修正案7.1要求:气体检测设备应适合船舶已载运及正在载运的货物,应考虑托运人申报单、安全数据表(SDS)、IMDG规则、IMSBC规则、《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IBC规则)和IGC规则所提供的信息。气体检测设备,包括CO2检测装置,应能在缺氧环境中正常工作。(本人理解除了上述谈到的五合一检测仪,根据装载货物的性质,还应增加配备相应有毒气体检测设备。)
船舶实际操作中,对于可燃气体、氧气的检测值,船上操作人员均能够直观的获取和判断是否满足要求,但是对于有毒蒸气和有毒气体检测值的合格判断不了解。建议案中要求不超过任何有毒蒸气和气体职业接触限值(OEL)的50%,“职业接触限值”对于很多人来说很陌生,建议案7.7中表示有毒蒸汽和气体测量值要低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标准中规定的关于有毒气体或蒸气职业接触限值,以下简单介绍一下常用气体检测仪检测项目中有毒气体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相关知识。
“职业接触限值”另外一种说法是职业暴露极限(OEL),全称是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有害因素(气体、蒸气、粉尘等),而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该限值由各国职业健康标准规定,常见类型包括:
●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 小时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接触限值)
● 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 分钟内的最高接触限值)
● MAC:最高容许浓度(任何时间点的接触浓度均不得超过的限值)
我国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来确定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详见卫健委官网发布的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不同的职业接触限制标准。

以硫化氢(H₂S) 为例(参考中国 GBZ 2.1-2019 标准):
H₂S 的 PC-TWA 为 10 mg/m³(≈6.7 ppm)
50% OEL 对应的浓度就是 5 mg/m³(≈3.35 ppm)
作业要求:环境中 H₂S 浓度需低于 3.35 ppm,才算满足不超过8 小时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有毒蒸气和气体职业接触限值(OEL)的50%的要求。
在查看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接触极限值时,会发现我国使用的单位是mg/m³,通常气体检测仪检测结果为ppm,mg/m³与ppm之间的换算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
mg/m³ 与 ppm 的换算核心是理想气体状态方程,换算公式需结合气体分子量、温度和压力,标准状态(0℃、101.325kPa)下可简化计算。职业卫生检测中,若未特别说明,默认按标准状态换算,该换算仅适用于气态物质,粉尘、气溶胶不适用此公式。
标准状态简化公式:
标准状态下(T=273.15K、P=101.325kPa),公式简化为:
1ppm = M/22.4 mg/m³
1mg/m³ = 22.4/M ppm
公式中的(M)为气体分子量,不同气体的分子量不同,是换算的核心参数,例如:
H₂S 分子量 = 34.08
CO 分子量 = 28.01
常见气体换算示例:

非标准状态换算示例
以 25℃(298.15K)、100kPa 环境下的 CO 为例:

希望以上的个人理解能对船员兄弟们在船工作有帮助,也期望船上操作者能真正用好气体检测仪设备,避免因不会使用设备在船上封闭处所作业中造成险情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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