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货物残余与洗舱水排放记录不全,已有多轮受罚!
江苏远洋远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施志烽船长、周淮超船长
近期,某轮在国内港口遭遇 PSC 检查时,因缺少上一航次散装水泥的货物残余及洗舱水排放记录,被海事部门处以数万元罚款!这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
为避免类似事件,请各轮立即对照本指南,对《垃圾记录簿》进行全面自查纠错!
船舶垃圾管理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遵守国际国内海事法规的重要环节,而《垃圾记录簿》作为垃圾处理的关键凭证,其填写的规范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船舶是否合规运营,也影响着港口国检查(PSC)的结果。为避免因记录不当引发问题,现将核心要点及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明确垃圾定义与分类,避免混淆
首先需清晰界定船舶垃圾的范畴:垃圾是指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动物尸体及电子废弃物(不含航行捕鱼及鱼产品运输中产生的鲜鱼及其部分)。在记录时,务必按照以下分类准确标注,不得错填或混填:
《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A 至 I 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A 塑料、B 食品废弃物、C 生活废弃物、D 食用油、E 焚烧炉灰、F 操作废弃物、G 动物尸体、H 渔具、I 电子废弃物。
《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J 至 K 类垃圾(仅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第二部分):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核心提示:
货物残余物定义:货物残留物是指本公约其他附件未涵盖的任何货物残余物,这些残余物在装货或卸货过程中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包括装货和卸货过程中产生的过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湿或干状态,或被卷入冲洗水中。但不包括经清扫后仍留在甲板上的货物灰尘或附着在船舶外部表面的灰尘。
二、严格遵循记录要求,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无论垃圾是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其他船舶,还是进行焚烧、排放入海,或是发生意外排放 / 落失,都必须及时、规范地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且需保证以下信息完整无误,避免出现常见错误:
(一)不同场景下的核心记录要素
垃圾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需记录排放日期和时间、港口 / 设施名称或接收船名、垃圾种类、各类垃圾估算量(立方米),并由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同时,船舶需获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电子或纸质),将其与《垃圾记录簿》一并保存,且接收单证需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等关键信息。
垃圾焚烧:需记录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时间、焚烧时船舶的经纬度位置、垃圾种类、焚烧估算量(立方米),同样由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垃圾排放入海(符合《防污公约》及《极地规则》要求的情况):需记录排放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位置(货物残留物排放需包含开始和结束位置)、垃圾种类、排放估算量,由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特别提醒,内河禁止排放船舶垃圾,仅允许在符合要求的海域按规定排放。
垃圾意外排放或落失:需立即记录发生日期时间、船舶所在港口或经纬度(已知水深需注明)、垃圾种类、估算量、排放 / 落失原因及说明,同时必须报告最近的海事机构。
(二)垃圾量估算与记录细节
垃圾量需以立方米为单位估算,尽可能按种类分别计算。需注意,垃圾处理前后估算量可能存在差异,部分处理程序(如食品废弃物连续处理)难以精准估算,记录时需客观注明这些情况,不得随意填写。同时,坚决避免出现 “估算量错误”“日期时间填写错误”“船位或接收港口 / 船名写错” 等问题,这些均为《垃圾记录簿》填写的高频易错点。
(三)记录的及时性与签字要求
每次垃圾处理操作(排放、接收、焚烧等)后,必须立即记录,不得事后补记,防止遗漏或错误。记录完成后,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需及时签名,每一页记录完成后船长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整本《垃圾记录簿》使用完毕后,船长需进行最终签字,严禁出现 “记录页无签名”“船长未确认” 的情况。
三、遵守排放与接收规定,强化合规意识
排放限制:内河全域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的海域,需根据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执行对应要求,排放前务必确认海域是否符合规定,避免违规排放。
接收管理:将垃圾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获取正规的接收单证,并将单证与《垃圾记录簿》一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港口国检查时会重点核查此部分文件。
真实案例:曾有兄弟公司大副,下船一年多后,因在其任职期间记录的垃圾排放位置未满足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的要求,导致船舶在北方港口被追溯并处以巨额罚款。
特殊区域要求:前往波罗的海、地中海等 “特殊区域” 前,应提前全面掌握当地海事法规及排放要求;该类区域内,禁止将 J 类无害货物残余物排放入海(仅在上述极端例外条件下可能允许)。务必严格遵守。
四、关注散货船洗舱水记录,区分货物属性
对于散货船洗舱水的记录,需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在清洗货舱前,必须依据《SHIPPERS DECLARATION》,准确判断货物是无害(J 类)还是有害(K 类),这是正确记录的基础。
排放量估算与记录:通过洗舱泵排量、工作时间或货舱容积合理估算洗舱水排放量,记录合理估计值,不得随意填写;每次排放或接收后需立即记录并签字,避免补记。
货物残余物(洗舱水)是记录重点(PSC 检查重点):
3.1 无害货物残余物(J 类):“对海洋环境无害”(Non-HME),清洗 “无害物质” 的洗舱水,这类洗舱水在 MARPOL 附则 V 中被视为普通 “货物残余物”,其排放规则相对宽松。允许排放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1.1. 船舶位置:船舶正在航行中。
3.1.2. 与最近陆地的距离: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于 12 海里。
3.1.3. 在特殊区域之外。
3.1.4. 排放时没有速度和水深的要求。
记录时必须根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确定性质。对于 J 类货物残余,如扫舱干残余与洗舱水分别或先后排放,需要分别记录①残货排放记录②洗舱水排放记录,以确保排放物种类和数量的准确性。
3.1.5. 在特殊区域之内:禁止排放。
根据 MARPOL 公约,在特殊区域内禁止排放 J 类货物残余物。尽管公约中存在允许在特定极端条件下排放的例外条款,但该条款要求极为苛刻(如确认港口无接收设施、需获得批准等),在现实操作中极难满足。
【核心操作指南】因此,为确保绝对合规,所有船舶在特殊区域内产生的 J 类货物残余物包括洗舱水,均应视为禁止排放入海,其唯一安全的处理方式是排入岸上接收设施。请各轮切勿依赖此例外条款进行排放决策。
3.2 有害货物残余物(K 类):上一航次装载经标识为 “对海洋环境有害”(HME)货物后的洗舱水。禁止排放入海,必须排入岸上接收设施,按要求记录于《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
4. 特别提醒: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务必区分 J、K 类货物残余,不得遗漏或误记。
5. 包装货物的残余(如破损的油桶、化学品箱)属于常规垃圾,按类别记录在第一部分。扫舱对象为包装货物(如集装箱内的货物),残余按垃圾类别记录在第一部分。
五、强化储存与保存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船舶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分类桶,明确各类垃圾的储存容器,船员需严格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避免混装、错装,从源头保障垃圾处理的准确性,垃圾桶必须有盖和使用防火材料!部分地区要求生活区垃圾桶必须使用脚踏式的。
《垃圾记录簿》记录完后需在船上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2 年,保存期间需防止损坏、丢失,确保随时可供海事机构检查,不得出现 “使用后未按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不足” 的情况。
记录连续性:《垃圾记录簿》需按照垃圾处理操作发生的时间顺序依次记录,不得跳页或在同一页内记录时间不连续的操作。
另外注意国际航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中国港口名称必须用汉语拼音(英文),只写中文不符合要求,不能乱涂改,和航海日志一样必须在错误记录上画一横线,上面写正确的并在后面签字。
六、明确责任主体,杜绝违规行为
船长作为船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对《垃圾记录簿》的填写质量全面负责,定期检查记录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记录行为;需将本要求传达至每一位相关船员,并将本提醒内容作为航前会议和日常培训的常设议题,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本提醒及 MARPOL 附则 V 的相关规定,确保人人熟知、万无一失。
船舶垃圾管理与《垃圾记录簿》填写是 PSC 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船员职业素养的体现,全体船员需高度重视,明确自身职责,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垃圾处理;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船舶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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