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盹儿一窟窿!未按规定值班代价大! 航运安全新动态 2023-08-31 10:33

船舶未按规定值班警示

-行船不打瞌睡 锚泊守听高频 -

船员是船舶操作和管理的主体,正确安排船员值班,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船舶安全和水域环境的保护。当前正值高温和洪汛期,船舶航行和锚泊期间更应该加强值班,注意守听高频,避免发生碰撞、走锚等险情事故。

典型案例

01 案例1

关键词:打瞌睡、碰撞

2021年8月26日2145时许,“顺泽**”轮在长江#10浮上行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打瞌睡,导致船舶进入下行通航分道,与下行的“文峰**”轮发生碰撞。造成“顺泽**”轮球鼻首等多处破损变形,“文峰**”轮船壳板、生活区等多处破损变形。

处罚措施:“顺泽**”轮船长夏某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给予人民币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副王某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给予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所属公司依法开展行政约谈。

02 案例2

关键词:打瞌睡、危险品船

2021年9月30日,“豫信货**”轮在长江#1浮附近水域上行过程中驾驶人员打瞌睡与锚泊在太仓危险品锚地“善时”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豫信货**”轮左舷外板、首尖舱等多处破损变形。

驾驶员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被行政拘留

03 案例3

关键词:高频无人守听、锚泊

2022年11月4日凌晨0313时,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在长江#8浮附近抛锚的“龙昊**”轮疑似走锚,执法人员立即通过高频持续呼叫,但是一直无人接听。执法人员迅速调派海巡艇和应急拖轮现场抢险,同时联系周边船舶通过激光灯照射、鸣笛等方式提醒该轮。0328时,此船在码头前沿恢复动力,未撞到码头和其他船舶。

04 案例4

关键词:锚泊、无人值守、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白北水道附近对“腾峰**”检查时发现,该轮停泊期间驾驶部无驾驶员值班。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船员值班相关法规节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未按规定值班相关处罚依据和标准节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海事安全提醒

0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02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03 锚泊期间,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要保持高频值守,勤测锚位,防止走锚。
来源丨江苏海事 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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