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你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买对了吗? 浦东海事 2023-02-28 12:58

你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买对了吗?

——五好普法先锋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船舶油污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同时,中国籍船舶还应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但是,自《办法》实施以来,相当数量的船舶仍然不确定是否需要投保。

油污损害

被油污污染的海域

船舶未按规定投保典型案例

01/ 未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利**”轮,于2022年02月09日,被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轮未按规定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未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022年02月02日,海事执法人员对“庆***”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于2022年01月16日载运400吨燃料油(持久性油类),但未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过期

2021年09月16日,“中***”轮被海事执法人员发现,船舶持有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已于2019年09月07日过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那么,什么类型的船舶需要投保,该如何投保和办理保险证书呢?今天,浦东海事局五好普法先锋为您提供答案。

1哪些船舶需要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 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2不同类型的船舶投保时需要包含什么保险标的

(一)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二) 1000 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三) 1000 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四) 1000 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3不同船舶的最低投保额度是多少

01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的最低投保额度

(一) 5000 总吨以下的船舶为 451 万特别提款权;

(二) 5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 631 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 8977 万特别提款权。

02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以及1000 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船舶的最低投保额度

(一) 20 总吨以上、21 总吨以下的船舶,为 27500 特别提款权;

(二) 21 总吨以上、300 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 500 特别提款权;

(三) 300 总吨至 500 总吨的船舶,为167000 特别提款权;

(四) 501 总吨至 30000 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 167 特别提款权;

(五) 30001 总吨至 70000 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 125 特别提款权; 

(六) 70001 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 83 特别提款权。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上述规定额度的 50%计算。

4投保后需要办理什么证书

01中国籍船舶

中国籍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一) 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 1000 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 1000 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 1000 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船舶-证书类型对照表

02外国籍船舶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适用《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外国籍船舶)

(二)适用《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外国籍船舶)

(三)1000 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船舶-证书类型对照表(外国籍)

5未按规定投保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

(二) 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额度低于规定的。

哪些情形可视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 未取得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 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三) 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 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

通过以上普法,相信大家已经明确了自己的船舶是否需要投保,以及应该投保什么类型的保险。我们知道,船舶发生油污污染事故时会产生巨额的赔偿责任,肇事方往往会陷入无力承担的尴尬境地,甚至破产倒闭,油污受害方也因此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希望广大船员朋友及船公司引起重视,确保船舶在开航前已经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与海事部门一起维护安全、清洁、稳定的水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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