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你排放对了吗? 洋山港海事局 2023-01-13 10:39

船舶生活污水,你排放对了吗?

未经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富含氮、磷等元素,大量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将破坏水体的自然净化作用和生态平衡,从而恶化区域水环境。另外,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甚至可能携带致病细菌和病毒,直接排放将影响水体的卫生指标,导致疾病的传播。在这期推送中,小编将主要介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相关法规要求。首先,先带大家来看看两起案例。

案例一

2022年8月21日,C轮从舟山开往上海港的途中,于上午8时23分至9时23分期间,将0.5立方米经粉碎消毒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入海。经海事执法人员核实,船舶船舶使用粉碎消毒装置处理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该轮在8月21日排放的地点均处于领海基线以内。

根据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经粉碎消毒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应当在距领海基线3海里外排放,故该轮存在违法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行为。另外,该轮《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载明了排放要求,即“生活污水在距岸3海里以外粉碎消毒后以中等速率排放”,但该轮责任船员对“岸”的理解存在误解,认为是距离最近的海岸线,然而根据法规要求,此处的“距岸3海里”实际指的是“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

案例二

2022年10月16日,K轮从温州启航前往上海洋山,航行期间未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直接排放了约3.6立方米的生活污水入海。经海事执法人员核实,该轮日常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为了便于在港停泊期间临时储存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水,船舶额外配备了储存柜(非集污柜)。10月16日,该船排放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停止作业期间溢流至生活污水储存柜的污水,经翻阅轮机日志后核实,该轮10月16日0600时至0900时将储存柜内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海,排放地点属于领海基线以内。随着与责任船员的深入交流,执法人员发现船员对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地点不明确是造成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主要原因,责任船员以为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是指距离最近海岸线3海里便可以排放,殊不知最近陆地和海岸线是两回事儿。

上述两个案例中,船员对最近陆地的定义理解不透彻,导致了违法排放了生活污水。那么,最近陆地到底从哪里起算?对此,MARPOL公约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给出了明确定义:“最近陆地”系指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

其实,在船舶防污染检查过程中,除上述案例外小编还会碰到船员对生活污水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设备操作不熟练,不清楚不同设备的排放要求等困惑。对于船舶生活污水,MARPOL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均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

敲黑板

国内航行海船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盛会污水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呢?小编也为大家整理好了: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一些特定的港口水域,还需遵守地方性法规,例如:

●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船舶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处罚依据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项: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向海域排放本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项:违反第五条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或者压载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水污染无小事,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维护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船员朋友们更需要从源头做起控制船舶水污染物违规排放,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拥抱碧海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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