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海上过驳非法海砂?要不得! 舟山海事 2022-01-20 15:22

近日,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根据舟山海事局指挥中心的统一指令,联合局海巡执法支队,依托“三位一体”执法联动机制,在外洋鞍水域成功查获1艘重载内河船“海源**68”轮,该轮涉嫌存在船员无证、超航区航行等13项违法行为。下一步,该处还将联合海警部门对无证船长以及无合法手续来源的海砂进行调查处置。

错 时 执 法

这是舟山海事局高压打击海上过驳非法海砂的一幕。2022年以来,该处严格按照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舟山海事局内河船舶涉海运输和海上过驳非法海砂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多次联合其他涉海部门以及相邻海事处,灵活运用错时执法、蹲点值守等多种形式对辖区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管。

今年1月份,该处已累计查获16艘涉嫌参与海上过驳非法海砂作业船舶,包括2艘内河船、1艘浮吊船和13艘二程运砂船,对7艘船况不佳的运砂船进行安全检查,并实施滞留。

2021年9月10日,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过驳非法海砂等非法物品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表明:严禁在舟山海域开展过驳非法海砂等非法物品行为,严禁购销、运输、储存非法海砂等非法物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关停取缔,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扣押,依法从重处罚。明知过驳的为非法海砂等非法物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 从严处置

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相较以往处罚力度更大、金额更高、措施更严。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

常见的违法行为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船员,还将移送至海警、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置,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常见的违法行为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常见的违法行为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常见的违法行为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常见的违法行为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

常见的违法行为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常见的违法行为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对正在进行海上过驳非法海砂作业的船舶,多次关闭AIS设备的,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海警、公安部门,并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舟山海事局将持续推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保持对海上过驳非法海砂船舶的高压打击态势,全力维护春运期间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同时,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舟山沈家门海事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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