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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朋友请注意,2024年1月1日起,船舶岸电使用有新变化!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船员的生活工作环境,使其免受机器轰鸣的噪音干扰,得到良好的休息。同时相比用燃油发电机发电,根据《宁波市港口岸电奖补办法》,可以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能帮助船舶节省一笔不小的燃油支出。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船舶岸电使用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今天小编就带你一探究竟。

PART.01 什么是岸电

岸电全称为“船舶岸电系统”,主要包括开关柜、岸电电源、接电装置、电缆管理装置等。在船舶岸电推广使用之前,船舶靠港卸货时,为保证自身正常用电,船舶的发电机会持续运转,运转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噪音。而船舶在靠泊期间停止使用船舶上的发电机,采用岸电系统向主要船载设备供电,则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噪音污染。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是推动绿色航运发展,打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之一。

PART.02 岸电系统工作原理

岸电系统是指在船舶正常营运靠港期间港口向船舶供电的系统,包括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以电压1KV为分界线,岸电系统分为高压岸电系统和低压岸电系统。业界低压岸电主要采用的电压等级为380V/50Hz或440V/60Hz,高压岸电采用的电压等级为6KV/50Hz或6.6KV/60Hz或11KV/60Hz。岸电系统工作原理相对简单,是将岸上供电系统(即岸基装置)通过船岸交互部分将电力送至船舶受电系统(即船载装置)。

PART.03 哪些船舶需要配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①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1规定,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

(2)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②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4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7.2.3.1(4)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内航行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PART.04 法规要求

第八十八条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PART.05 罚则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

(四)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1.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3.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

4.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

5.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6.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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