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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如何排放和接收?在航船舶“冒黑烟”怎么办?船舶岸电如何用?您想知道的点这里!

2023年3月1日起,江苏省施行《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中对于水污染物排放、接收等有哪些具体规定?小编收集了大家比较感兴趣的问题咨询了江苏海事局,在这里统一回复。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问:江苏是航运大省,长江江苏段进出港船舶数量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压力也比较大。请问我们在日常监管中主要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长江江苏段年进出港船舶艘次多达300万,其中内河船舶占比超过90%。船舶体量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量大,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问题不容小觑。2019年以来,江苏海事局以“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难、执法监管难”这一长期困扰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顽疾为突破口,创新实施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实施内河船舶免费生活污水接收、免费生活垃圾接收、免费锚泊、免费交通,彻底改变了船舶作为污染物处置单一责任主体的传统做法,有效化解了船舶污染防治难题和风险。

问:条例中又有哪些关于船舶水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相关的规定?

答: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等先进经验通过法规进行了固化,为日后相关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提供了法律遵循。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禁止内河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解决了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问题以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无法可依的问题。此举瞄准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可操作性强,一旦实施,对提高船舶防污染执法效率意义重大。

问:众所周知,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监管部门比较多,请问相关部门在船舶污染防治过程中是如何协同开展工作的?

答:船舶污染防治是系统工程,涉及部门众多,包括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等。2019年,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要求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建立完善和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本次立法将“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写入条例,并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多次开展集中研讨、调研、征求意见,最终对联合监管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内容也覆盖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即: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纳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问:如何提高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和服务效率?

答:为提高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和服务效率,提升联合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受交通运输部的委托,江苏海事局基于“互联网+服务”的“船E行”平台,开发建设“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污染物接收处置服务全智能、监管全覆盖、信息全共享、数据全可视。船员通过手机预约或扫码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转运处置单位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每个环节,实现电子联单闭环管理;海事、交通、生态环境和住建部门依托信息系统,依据各自职责对船舶污染物从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履行监管职责。在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委联合推动下,信息系统已在长江经济带九省两市全面推广应用。截至2022年10月底,信息系统注册用户28.1万,长江经济带到港船舶注册率98.6%。

为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合理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设置了信息系统强制使用条款: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并要求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对船舶污染物准确计量、如实记录,在注册和使用信息系统时不得弄虚作假。同事明确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接收单证与纸质接收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系统实现了接收单证、电子联单的电子化,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保证了船民注册使用系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为联合监管各单位设置、分配监管账号,实现了联合监管实时化、便捷化,切实提高了电子联单的闭环率,为联合监管机制的顺利高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问: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江苏在长江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答:一直以来,江苏海事局在船舶尾气在线监测方面大胆创新,探索在长江江苏段建立“初筛-精筛-确定”的船舶尾气排放立体监管网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建成船舶尾气桥基遥感监测系统,投资1500余万元在长江江苏段6座跨江大桥上安装23套固定式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装置,该系统覆盖了船舶尾气二氧化硫、黑烟抓拍等功能,目前该系统已正式投入使用。其中黑烟抓拍功能将大幅提升对冒黑烟船舶的监管水平,并将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范围内针对冒黑烟船舶治理项目立法提供数据支撑和经验积累。此外,江苏海事局不断丰富船舶尾气监测技术手段,目前沿江各海事管理机构均已配备至少一艘海巡艇或无人机搭载的移动式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装置,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配合30余台手持式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设备,长江江苏段“初筛-精筛-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立体式监控网络基本建成。

问:条例在船舶黑烟治理等方面又有哪些新规定?

答:条例专门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单独章节,对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防治均做了相关要求,包括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减少废气排放、抑制扬尘等。此外,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大气污染工作实际需求,针对部分船舶冒黑烟现象,创新性地提出“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并设定了罚则。此举将倒逼船舶加强机器维护保养,自觉使用合规燃油,是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积极举措。

问:船舶使用岸电可以大大降低燃油消耗,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目前长江江苏段船舶岸电使用情况如何?

答:江苏始终致力于长江江苏段岸电设施建设,多措并举提升岸电使用率。一是推动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2020年,海事、交通、财政、发改、能源、电力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项推进工作的职责部门,确保国家政策落地,取得实效。积极开展长江江苏段码头船舶岸电示范区(点)建设,逐步统一码头船舶岸电插接口标准,大力推广智能岸电建设,督促船舶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置岸电受电设施,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二是积极引导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按照《长江保护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靠泊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泊位时使用岸电。制定暂停收取港口岸电使用服务费政策,鼓励电厂以及有条件的码头免收船舶岸电使用费用。严厉查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船舶未按要求使用岸电”违法行为。三是提高岸电使用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研究开发优势,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新增船舶岸电模块。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岸电使用信息化服务模式。目前码头所有岸电供应基础信息均纳入平台,大大提升了船舶岸电使用的便捷性。

问:条例中是否有针对船舶使用岸电的相关要求?

答:条例的制定从码头供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到后期船舶岸电使用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均做了相关要求。一是明确了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的责任;二是强调了港口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要求,并鼓励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三是明确了船舶岸电设施改造的相关要求,并明确可以豁免的几种情形;四是完善了岸电处罚的几种情形,增设“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确保实现码头“应供尽供”,船舶“应用尽用”。

问:考虑到船舶的流动特性,船舶跨市甚至跨省流动的情况十分普遍,这势必会给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请问条例是否考虑到这个问题,具体是怎么要求的?

答:长三角水域经济发达,船舶数量多、沿江化工产业聚集,长江生态环境承载容量有限,船舶安全和防污染风险高、监管压力大。然而现有国家标准、规范尚不能完全满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各地地方法规和政策对特定的船舶污染违法行为的限制措施不完全一致。考虑到船舶的流动性等因素,不同的政策和监管模式对应的船舶防污染设施的配备要求均不同,对长三角地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条例作为苏沪皖三地协同立法项目,充分考虑了苏沪皖三地船舶污染防治实际需求,将“区域协作”作为专门章节,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难题。一是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二是分别对联合监管各部门在区域协作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部门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三是通过立法提升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整体应急能力。要求推进本省与相邻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联合应急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险情。

(来源:江苏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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