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01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第二点(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02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船舶代理公司、通过码头登轮的修船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修船工人等登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第五点(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贰
加强信息管理和报告
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核酸检测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中国籍人员凭健康码绿码通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7天内核酸阴性结果。对外开放码头,上船船员和境外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行。
加强信息报送加。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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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0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要合理安排班组轮换,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02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配合移民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强化登轮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的严禁登轮。
03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
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在入境港口开展装卸作业。船员须进行核酸检测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确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并在船员核酸检测出结果前封闭管理,不得离开港区。
04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05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商相关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
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第四点(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肆
做好应急处置
01 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02 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03 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04 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全面消毒。
05 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要立即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和流调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第七点(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伍
进口冷链食品港口
01 港口企业、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进出港口场站的冷链食品道路水路运输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点(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02 冷链物流企业、港航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人员、与国际航行船舶上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船代等登轮人员、引航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同时,按照卫健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结束后,对工作服、防护服、一次性用具进行消杀处理。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第四点(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陆
进口非冷链货物港口
1
● 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货主或受其委托的装卸货作业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进口载货集装箱在首次掏箱卸货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空箱在装运货物、清理维修时实施预防性消毒。
2
●非冷链集装箱物流企业,应主动向货主或货代确认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是否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做好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作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按照本指南要求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项工作部署。
3
●非冷链集装箱物流企业要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直接接触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装箱拆箱作业人员、与国际航行船舶上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船代等登轮人员、引航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
同时,按照卫健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结束后,对工作服、一次性用具进行消杀处理。
4
●作业单位要做好员工(含新进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鼓励新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
5
●作业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消毒用品和装备,按照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患病海员紧急救助处置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船代等登轮人员、港口作业人员以及司机、装卸工、船员、引航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降低感染风险。
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措施,督促指导作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
6
●作业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健康异常症状,无论其呈现出的健康状况如何,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迅速排除在工作环境之外。
7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8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原则上各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的作业场所及工作区域入口需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作业区域入口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
9
●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相关作业区域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货物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要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可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
10
●发现样品核酸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作业单位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要求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应急处置,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可能接触人员按规定采取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相关物品处理时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对于核酸检测阳性产品,应当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柒
重点场所防控要求
01 低风险地区
车站、机场、码头、宗教场所、商品展销场所等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车站、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还应符合 WS/T698《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附录A的要求。
02 中风险地区
公共交通工具应采取控制乘客数量、分散就坐等措施。
政策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附件12(长按右方二维码获取)。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8-26 来源:柴悝旎 中远保险经纪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