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及福建海事局相关工作部署,泉州海事局本月起部署开展涉及船舶、船员等多个专项行动。
PART 1 国内船舶救生设备检查集中攻坚行动
(专项检查活动时间:2021 年5 月至2022 年6 月)
对辖区到港国内航行船舶救生设备的配备、操作、救生演习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包括:
1、船舶是否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等要求,要求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核查设备配备数量、船用产品证书、布置情况、检验时效等项目;
2、船舶救生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保持情况,重点检查外观有无严重缺损、即用效用情况、各配件是否齐全有效、船员设备操作熟练度等情况;
3、船舶救生演练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弃船演习及救生艇下放、下水频次、演习组织和演习记录等项目;
4、船舶救生设备安全质量情况,检查生产、检测单位对救生设备的质控情况。
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理,相关缺陷一般要求船舶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对涉及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按照规定对船舶采取滞留等限制措施。对发现存在船检质量问题的,将视情通报船检机构。
PART 2 船舶安全配员和船员服务资历集中检查
(专项检查活动时间:2021 年5 月至2021 年至 12 月)
1、舶安全配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船舶是否持有有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员是否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含培训合格证),所持证书吨位/等级/航区是否与所服务船舶一致;是否存在人证不符等情况;
船员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数量及职务对应要求;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非值班船员适任证书;
船舶是否按要求完成船员任解职信息报告。
2、船员服务资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在船船员《船员服务簿》记载与航海(行)日志或轮机日志所记载船员信息是否一致;
在船船员信息(包括人数、职务、资历)与船员管理系统(含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所报备信息是否一致;
两名以上船员同时在一艘船舶上担任同一职务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除外),应重点安排人员登轮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服务簿记载情况,以及船员调令、交接班记录等,核实船员职务与实际担任职务是否一致。确实存在同一船舶上担任同一职务,且均实际履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船员实际操作进行适任能力检查。对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时,对提交的船员名单,如出现两个以上船员同时在同一船舶上担任同一职务的情形(配员证书要求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除外)应重点关注,必要时可开展远程检查。
船上见习人员是否实际担任见习职务并在船上培训师指导下完成相应见习项目。核实见习船员船上见习记录簿内是否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效跟踪船员见习情况。
3、船员办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船员服务簿》记载与船员管理系统所报备信息、船员出入境记录(适用于国际航行船员)是否一致;
《船员服务簿》记载船上见习资历与船员管理系统所报备的见习开封信息是否一致;
船员管理系统中是否存在“冲突资历”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办证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办证材料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落实“5年内不予享受远程办证、邮寄等便利服务”等管理措施。
PART 3 船上人员安全操作检查专项
(专项检查活动时间:2021 年5 月至2022 年底)
海事部门在开展船舶现场监督、安全检查以及船舶体系审核中,将船上人员安全操作列为必查必审项,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船舶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2、船上人员是否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并留存记录;
3、船上人员是否正确履行其岗位职责,对其岗位职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4、船上人员是否开展了安全操作自查并制定防范措施;
5、船上人员开展特殊作业(明火作业、高空作业、舷外 作业以及进入密闭场所等)是否进行培训并留存记录;
6、船舶是否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7、在航运公司体系审核中,重点关注岸基对船舶安全操作是否有开展相应的检查或指导。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部门将督促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可采取滞留、行政处罚或体系附加审核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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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泉州海事,船舶处 黄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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