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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小孩从嘉年华邮轮甲板上摔落,邮轮公司有何责任?

美国海商法:从埃米诉嘉年华公司案看新冠疫情下旅客对邮轮公司的索赔路径

2020年6月16日,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对Elizabeth Amy v. Carnival Corporation(Nos.18-14917&19-0888)案做出二审判决。这是2020年上半年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另一宗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巧合的是,本案同之前的Elaine Carroll v.Carnival Corporation案(详情见:→旅客在邮轮上被躺椅绊倒受伤,邮轮公司该不该赔!?)一样,被告均为嘉年华公司。同时,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均做出了有利于旅客的判决。应当说,Elizabeth Amy v. Carnival Corporation案是对Elaine Carroll v.Carnival Corporation案(以下称Carroll案)判决精神的一种延续,就审判思路和逻辑推演来看,两案非常相似。本文希望在介绍有关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在有关案例判决背景下旅客对邮轮公司的索赔路径。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中受伤的是一个名为W.A.的三岁小女孩。她从邮轮Carnival Liberty号的第十四层甲板摔落到第十二层甲板(该船无第十三层甲板),头部受伤。她的母亲Elizabeth Amy,作为监护人,代表W.A.对邮轮管理人嘉年华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对于邮轮第十四层甲板防护栏的设计以及维护上存在疏忽;并且未能有效警示由于防护栏引发的危险。嘉年华公司否认疏忽,并且称其并未确实地或者推定注意到了有关危险情况。值得注意地是,嘉年华公司并没有提出在此类案件中邮轮经营人经常提出的“明显可见”(open and obvious)抗辩。

Elizabeth Amy认为邮轮第十四层甲板防护栏采用横栏式的设计,且横栏间距过大使得孩童可以攀爬或者通过横栏而掉落至下层甲板。Elizabeth Amy一方的专家证人认为,Carnival Liberty号的防护栏设计具有“梯子的效果”(ladder effect),并且间距宽度达到7.87英寸,宽于一般认为的4英寸安全标准。有关防护栏的构造违反了行业安全标准。嘉年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证词中也事实上表明了这一点。另外,Carnival Liberty号上的其他旅客证实,嘉年华公司在旅客登轮时举行的安全会议上提示旅客不要攀爬防护栏或者试图坐上去。一审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法院在两方面(two counts)都认为Elizabeth Amy的诉求无法成立。对于设计和维护上的疏忽,一审法院认为嘉年华公司并未意识到防护栏具体的危险存在,过于宽泛的提示或警示并不足够(evidence of general railing dangers is notsufficient);至于警示有关危险,一审法院认为危险是公开并且明显可见的,嘉年华公司不承担此种警示义务。

原告Elizabeth Amy不服判决,向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二、法院观点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沿用了今年4月Carroll案的审理思路,通过区分negligent-maintenance claim(疏于维护管理之诉)和failure-to-warn claim(怠于警示之诉)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对于前者,需要考察的是危险是否是明显可见,但即使危险是明显的,也并不一定能排除邮轮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这是上诉法院在Carroll案和Guevara v. NCL (Bahamas) Ltd案(以下称Guevara案)中已经做出的结论;对于后者,则需要考察邮轮管理人对于并不明显的危险是否知悉,对于明显可见的危险,邮轮管理人并不负有警示或提示的义务。

在Carroll案中,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指出,邮轮方面采取了某种正确的防范措施就足以证明其已经注意到了相关风险(Evidence that a ship owner has taken correctiveaction can establish notice of a dangerous or defective condition)。比如本案中召开安全会议的做法。当然,邮轮方面警示义务的建立必须同危险之间存在“联系”(connection)。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已经在Guevara案的判决中明确否定了联邦地区法院所采用的论证方法:相对于具体的危险,警示过于宽泛(the warning was too generic compared to thespecific danger)。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Guevara案的二审判决尚未出炉,因此一审判决在此方面并未遵循Guevara案的判决精神。对于嘉年华公司提出的有关警示是用来提示成年人的,而非针对儿童的抗辩,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此种区分并无必要,警示行为同危险之间的“联系”不需要做如此狭隘的定义(the required “connection” is not so narrowly defined)。

根据有关证人(包括Elizabeth Amy的专家证人以及嘉年华公司的工作人员)证言的显示,嘉年华公司知悉对于儿童而言,Carnival Liberty号的防护栏具有攀爬的危险,同时该公司也知晓业界会采用4英寸宽度标准来防止儿童从栏杆间隙中掉落(Carnival knew of the dangers of climbable railings,as well as the 4-inch safety standard, and implemented that standard to preventchildren from falling through the guard rails)。

对于有关危险是否是公开并且明显可见的,必须注意到的是嘉年华公司无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中,均未提出此种抗辩。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要求(Fed. R. Civ. P. 56(f).),针对当事一方未提出的诉求,只有在给予另外一方通知和合理回复时间之后,法院才可以基于有关诉求做出(简易判决)动议。然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没有如此行事。他们没有向Elizabeth Amy发出通知,以便在危险明显可见的前提基础上审理案件(we see no sign that the district court gave Amynotice that it planned to decide the failure-to-warn claim on the condition’sopen and obvious nature)。

综合以上原因,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三、简评

从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2019年4月判决的Guevara案,到今年4月的Carroll案,再到本案,其判决思路以及推理演绎路径可谓一脉相承。笔者不再赘述。关于Carroll案和Guevara案的具体情况,笔者也都有专门文章进行过简单介绍。在这里我们利用上述三个判例所建立的逻辑思路简单分析新冠疫情背景下旅客对邮轮公司提出索赔/诉讼的可能路径。

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邮轮行业成为了重灾区。以美国为例,目前已经有不少在邮轮上罹患新冠肺炎的旅客向邮轮公司提出了诉讼,例如2020年3月在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法院立案的Weissberger et al. v. Princess Cruise Lines Ltd.案以及Pamela Wortman et al. v. Princess Cruise Lines Ltd.案等等。期间数个案件都具有相同之处。比如公主邮轮公司运营的Ruby Princess轮和Grand Princess轮,被旅客指称在知悉本轮以及姐妹船已经爆发新冠疫情的情况下依然开航,并且未能采取任何有效防控措施,造成旅客因为新冠疫情死亡或罹患病症。根据目前媒体所公开报道的信息,可以初步认为旅客如果提出negligent-maintenance claim(疏于维护管理之诉)和failure-to-warn claim(怠于警示之诉),按照Guevara案、Carroll案以及本案(Amy案)的判决,其是可以成立的。原因如下:

首先,新冠病毒存在的危险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邮轮管理人负有提示危险的义务。以“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的标准进行判断,在今年2-3月间,旅客(特别是对于身处欧美地区的旅客)很难察觉到邮轮中新冠病毒的存在。

其次,即便新冠病毒存在的危险对于旅客而言是显而易见,如果邮轮管理人已经注意到此种危险,也不能免除其警示危险的义务。如何判定邮轮方面注意到了此种危险?采取了某种正确的防范措施就足以证明其已经注意到了危险,例如新冠疫情下对邮轮进行消毒,要求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对旅客进行测温甚至要求进行检疫等都可以构成此类证明。

最后,即便新冠病毒存在的危险对于旅客而言是显而易见,并且邮轮管理人并未注意到这类危险(实际上这种假设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但如果其疏于维护管理邮轮,则其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鉴于公主邮轮公司在新冠疫情中对于旅客安全的“懈怠做法”(lackadaisical approach to passenger safety),可以预测该公司很难从在美国的相关诉讼中脱身。当然,按照最高法院Kermarec v. Compagnie Generale Transatlantique, 358U.S. (1959)案,在最终的责任分配上,如果旅客在具体案件中有过失,应当适用比例过失或过失相抵(comparative negligence)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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