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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供应合同:买方要注意什么?



燃油销售的条款通常是由卖方准备的,如果所供燃油在质量或数量上有问题,买方的权利很可能受到销售合同条款的限制。Gard保赔险协会的特邀作者更新了之前的文章(https://www.gard.no/web/articles?documentId=29830778),阐述了买家保护自己的方法。
 
简介
 
购买船用燃油可能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和索赔,卖方的条款通常包括卖方责任的固定限额(通常很低)、某些损失(如时间、利润、间接或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短暂的买方索赔期限,以及有利于卖方的证据和法律及管辖权条款。BIMCO在2015年推出了BIMCO燃油采购条款,并在2018年进行了更新,不断深耕标准燃油采购合同的编写。由于起草过程由船东、租家和燃油公司的代表多方参与,这些合同通常比典型的卖方标准条款更加平衡。
 
从商业谈判的角度来看,比起临时到处询价,不如选定一个或少数几个卖家提前商定更平衡的条款,作为购买燃油的全球框架协议的一部分,这样的可能更容易谈判。因为减少了对应方的数量,可以减少合规检查、客户信息调查、制裁检查和相关风险,更加合理。
 
BIMCO Bunker Terms 2018在附录A中附加了一个“选项清单”,使合同双方能够轻松地进行定制,也可以通过增加额外的条款或对BIMCO的标准文本进行修改(请将链接复制到浏览器中查看):
 
https://www.bimco.org/contracts-and-clauses/bimco-contracts/bimco-bunker-terms-2018
 
燃油供应合同 - 关键问题清单
 
以BIMCO 2018条款为起点,买方可以尝试就以下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谈判:
 
- 对卖方的尽职调查:根据财务状况、保险状况(见下文)以及之前参与的供油问题,调查卖方的市场声誉和财务状况。他们是实际供应商还是只是中间人?他们如何验证所供燃油的质量和来源?如果买家需要,他们如何向买家证明期质量和来源?他们的供应链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 应更加关注客户信息表(KYC)、信息审查和卖方制裁调查:主要涉及一般的客户信息表和因制裁目的而进行的适当合规检查。
 
- 对燃油的尽职调查:关于燃油及其来源,我们需要哪些信息?关于船上燃油的储存、操作、处理和使用,是否有特殊参数?是否要求在质量证书中写明具体信息?
 
- 燃油规格:合同中应确定燃油的正确规格。例如,明确说明相关的ISO规格。对于残余燃油,最广泛使用的规格是ISO 8217表2。ISO 8217标准会定期修订,行业指导建议使用最新的版本,即ISO 8217 2017。检查燃油购销条款中规定的燃油是否符合最新的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防污公约的规定、根据贸易情况适用于船舶的当地规定,也要符合租约和主机制造商的要求。另外要考虑增加一个明确的合同条款,说明燃油不含污染物,适合使用并符合国际防污公约的规定。如果买方有很强的价格谈判能力,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对合同条款谈判,让卖方收回经过验证的不合规油料。
 
- 抽样和质量检测:合同中约定的抽样和质量检测制度,如含硫量。理想情况下,应从船用燃油供应商(驳船)和船舶各取一个样本进行分析,而不是只取供应商的样本。同样,在可能的情况下,取样和测试要求需要与租约规定相匹配,这样买方就不会受到不同测试标准的影响。理想的情况是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取样过程,并约定分析方法。还应考虑在合同中确定首选的认可实验室进行测试(协会提倡这样做),如果对特定项目的质量或特性有争议,而无法就测试的实验室达成一致,就可能会使问题复杂化并阻碍问题的解决。
 
- 不交付/延迟交付燃油:关于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应明确它是否给予买方在延迟的情况下及时取消合同或燃油供应的权利。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什么是延迟交货(规定相关期限),在这之后买方有权取消。在租船费率很高时,如果燃油供应服务没有准备好,买方可能不想被迫一直等。
 
- 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对于船舶所从事的贸易来说,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多久是合理应明确阐述。例如,BIMCO Bunker Terms 2018规定了10天的期限。买方可能希望不可抗力期限越短越好,以便尽可能减少对船舶的延误。
 
- 质量索赔时间限制:考虑到测试可能需要在供应地以外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合同中最好纳入适当的质量索赔时限,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质量测试。根据协会的经验,船用燃油合同的时限通常过短,特别是船用燃油往往不会立即使用(例如,在实际使用船用燃油之前,根据租约可能需要先得到船用燃油测试结果),即使立即使用,问题也不会立即表现出来。协会之前有这样的案例:燃油还没开始使用,就已经过了对供应商的燃油追索期限。协会建议追索期应与使用燃油后(或测试结果后)至少14天关联起来,或者设置更长的时间限制,例如45天。
 
- 责任限额:标准的燃油供应合同通常设有一个较低的相互责任限额(通常是燃油发票价值的1倍或最多2倍)。可以通过谈判提高责任限额,以反映因装载或使用不合格燃油而造成的高额损失(例如,可能对船舶造成损坏、时间损失、所供燃油质量差,并产生拆舱清洗和处理费用等)。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至少设置燃油价值的两倍以上的责任限额。另一种选择是同时设置具体数量的限额和至少所供燃油价值的两倍作为限额,以高者为准。最后,确保商定的限额适用于双方(而不仅仅是卖家)。买方应该意识到,燃油价值的损失并不是一般保险中普遍承保的风险,因此在燃油价格很高的情况下,这是一个重要的未保险的责任。请注意,如果提高了限额,那这个责任限额就是相互的,是适用于双方的!
 
- “宝运石油”类似问题(OW Bunkers,丹麦宝运石油公司破产引起一系列问题):如果直接从实体供应商处购买,风险较小,但如果通过经纪人或贸易商购买,他们有可能没有向对方支付燃油费,他们一旦破产,可能会导致竞争性付款要求,买家有可能要付两次款。更明智的做法是,在条款中规定,卖方保证他们已经支付了船用燃油,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证据,证明买方向卖方付款之前就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船用燃油费,这样,如果买房没有提供证据,买方可以不付款或认定卖方违规。
 
此外,更谨慎的做法是加入一个条款,即在卖方破产的情况下,买方将有权暂不支付燃油款项,直到相关法院或法庭确定卖方或实物供应商等第三方对买方/船舶有直接的索赔。如果出现这样的裁定,合同还可以规定,向卖家以外的一方支付燃油费后,应视为将索赔权归于合法方,以保障买方不必向多于一方(或多次)支付燃油费。
 
还可约定合同受《1979年货物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的约束,使合同成为销售合同(从而可以利用该法提供用途和质量方面的保护,并规定卖方在出售给买方时对燃油具有所有权)。
 
- 保险:卖家最好有保险,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此类保险可包括信贷、专业赔偿和产品责任保险。
 
- 当地的规定和条例:大多数标准的定期合同都将当地的规定和条例纳入燃油供应合同。当地的规定和条例会带来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不了解的意外情况。因此,协会建议将当地的规定和条例全部剔除,或将其适用性限制在燃油抽样上。
 
- 统一的燃油购销条款:理想情况下,所有的供应商都应使用相同的供应条款,以便确定风险分配,避免使用对供应商有利的特殊条款。与主要供应商达成框架协议或标准条款,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应明确排除额外或替代条款(例如,燃油确认单或燃油交货收据中提到的任何额外条款的风险)。
 
- 留置权:尽量避免给予卖方对船舶的留置权或对第三方的诉讼权(例如,如果租家是买方,则为船东)的条款,因为根据租约,这可能造成严重的问题,理想的情况是,他们明确地同意没有这样的权利。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应增加一个明确的条款,表明如果第三方就从卖方购买的燃油对船舶主张留置权或抵押权,卖方必须使买方不受损害并对买方进行赔偿。同样,也可以加入一个条款,卖方保证任何第三方都无权就燃油问题向买方索赔,或就燃油问题对船舶或任何其姊妹船行使任何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或扣留。最后,应考虑加入一项规定,即如果仍然出现这种索赔,卖方应合作,允许进行互诉程序。另见协会对上述“宝运石油”问题的评论。
 
- 除外条款:请注意是否要剔除间接损失(因为取决于条款的起草方式,可能延伸到时间损失)。要注意通常在定制的卖方合同中经常有宽泛的除外条款。应确保任何除外条款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相互适用。
 
- 税费:建议要求卖方在供油前在油品确认单中告知应支付的码头费、驳船费、额外费用和税费,以避免意外的额外费用。
 
- 制裁条款:BIMCO Bunker Terms 2018标准中包含的制裁条款现在已经有些过时了,协会认为,从买家和卖家的角度来说,应该考虑在燃油供应合同中更新该条款。燃油的来源(为避免制裁)、卖家从哪个人或实体购买燃油、燃油供应驳船的位置,都是需要纳入新的制裁条款的关键问题。此外,双方都希望确保他们的对应方和(被供油船舶或燃油驳船本身的)船东不受制裁,他们不被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协会认为这是目前Bimco制裁条款的一个空白)。目前制裁条款正在更新以解决此类风险。
 
- 卖方的时间限制:买方也可能考虑加入卖方对买方索赔的时间限制条款。
 
- 法律和管辖权:避免适用美国法(由于美国的海事留置权),并商定一个中立的法律/管辖权,不一定非要卖方来选择。请记住,英国法也可用于LMAA规则和替代仲裁制度,如HKMAG、SCMA等。
 
以上建议是协会从审核燃油合同和解决油舱纠纷诉讼的经验中总结的。买方必须了解接受卖方条款的后果,并知道谈一个更平衡的合同是非常有利的。即使条款不能谈判,也可以在选择卖家之前进行尽职调查,来减少风险。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到,无论燃油供应合同条款如何,都可以通过谨慎的加油、取样、处理和使用燃油的做法来减少风险。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不在本文的范围内,但关键项目应在船舶燃油总管处进行连续的取样,尽可能将新的燃油注入空油箱,在新的燃油没有经过测试之前绝不使用。
 
买家还应该确保他们有合适的保险,并在所提供的燃油出现问题时,立即通知保险人。
 
替代燃料
 
据了解,BIMCO正在制定船用液化天然气条款,预计最快将于2023年4月公布,作为补充。预计该条款是基于BIMCO 2018条款的逻辑更新版本。如果LNG、甲醇、氨、生物燃料等都能采用“通用”的供油合同,并可以进行合理的修改以反映不同的燃料类型,对行业肯定会很有帮助。协会的上述的“检查清单”也同样适用于此类替代燃料的供应。
 
(来源:Gard保赔协会;原文题目:Bunker supply contracts – key considerations for the buyer;原文发布日期:2023/03/15)
 
* The translat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 Please refer to the original English version. And the views presented hereabove are only those of the author and not necessarily those of CTX and are for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discussion purposes only. Thank you.
 
* 翻译仅供参考,请以英文原文为准。文章仅代表原文作者的观点,不一定与CTX的观点一致,所有文章仅供信息共享和讨论之用。感谢您的关注。
 
如需查看英文原文,请点击底部“阅读原文”。
 
 
 
编译:Michelle Miao
 
转自:诚品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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