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柚牧
关键提示——
考虑到本次GENCON 2022变化较大,基本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租约格式。我们建议各方在适用前,结合租约的实际履行地点、运输的货物以及当时的国内外对该类货物是否有任何限制进行充分考量,仔细选择恰当的准据法,最大限度减少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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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各国之间在经济上越来越多地相互依存,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跨国流通越来越普遍,更加完善的格式文本,无疑将帮助海上贸易的交易者缩小分歧,节约交易成本,给交易双方带来更高的效益。
金康合同(GENCON)是全球范围内干散货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航次租约范本格式,也是BIMCO百年来发布的最为成功的租约范本之一。为顺应前述变革,更好地促进航运业的持续发展,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于2017年启动金康合同的修订工作,历时超过4年,到2022年终于完成。
GENCON 2022部分条款的主要变化
从内容上看,GENCON 2022涵盖了当事人希望在现代租船合同中看到的绝大多数标准条款,现列举其中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的修改内容,并为大家一一解读。
第2条“船东责任”。该条款对GENCON 1994原文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款限定了船东的义务范围,明确了船东可以享受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权利、抗辩、免责、时效及责任限制,并且更明确地将范围扩大到包括货损在内的其他责任(灭失、损坏、延误或者履行不能),除非船东没有满足第二条(a)(i)项规定的提供船舶的义务。
第3条“货物”,是GENCON 2022的一个全新条款。该条款规定了租家关于货物的义务,并按照货物种类(散装货、拼装货、对海洋环境有污染的货物)进行区分且提出了具体的权责分配方式。
第4条“装货和卸货”。原载明于GENCON 1994的第5条,新条款做了很大修改,明确要求租家应在船长的监督下负责装卸货,承担安全配载的义务和责任,并约定如果因为需要确保船装卸货安全而产生额外费用,由租家承担。另外还规定了租家应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任何部位损坏(合理磨损除外)负责。
第9条“准备就绪通知书”。该条款明确了船东可以在港内,或者指定地点、习惯锚地等地点递交NOR,即使抵达港口或者指定地点后无法靠泊指定泊位,也有权在任何等候地点递交NOR,并开始计算装卸时间。即使验舱未通过,如果NOR已递交,船在等泊,仍然可以计算装卸时间和滞期费。并且在二次验舱通过前的时间内,只有实际损失的时间可以从装卸时间中扣除[第9条(c)项]。
第12条“装卸时间计算条款”。该条款规定租家应在装货完成后3小时内提供全套货物单证,否则延长的时间需算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第16条“中止与终止”。该条款系本次修订新增,赋予了船东除货物留置权外的一项新的权利,即当租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或其他赔偿)时,船东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甚至终止租约,并由租家承担损失赔偿。为避免船东终止租约,租家可以选择提供担保。而且,若船东行使租约下的权利,对第三方(如提单持有人)产生了责任,租家应赔偿船东相应的损失。当船舶出现被扣押或滞留的风险时,租家应立即提供担保,避免延误船期,否则租家应按滞期费标准向船东支付赔偿。
第18条“一般除外条款”。该条款规定了船舶、船东、租家及各自雇员、代理或分包商均不对下列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害、延误或未提供、装载、卸载或交付负责,包括天灾、战争、公敌、海盗或劫掠行为,国王、统治者或人民扣押或限制,按法律程序没收(违反本租约引起者除外)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立即提供充分担保使船舶或货物获释,以及洪水、火灾、封锁、暴乱、叛乱、民众骚乱、地震、爆炸、感染或传染病等任何其他类似事件。除非其可合理避免或抵御。然而,本条相关事项不应打断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计算,也不解除或减轻租家按本租约向船东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该条款其实与GENCON 1994的第2条相似,GENCON 1994在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方面为船东提供了非常广泛的保护,一般来说,其只会对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本人的过失或者不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虽然该条款的名称为船东的责任,但它通常也被称为例外条款。GENCON 1994 的第2条对船东来说是有利的,但其中并没有为租家提供任何保护。GENCON 2022试图通过修改该条款达成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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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近期,随着国际贸易局势的变化,各国经常会针对某类货物颁发出口禁令或者针对某国货物采取进口限制。这类因贸易产生的纠纷,往往会造成船舶在装港或者卸港等泊,强势的租家往往会援用“不可抗力”的概念要求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些滞期损失。
以我们近期处理的一起滞期费纠纷为例。船东与租家签订租约,承租船东船舶从某国装货出口运往中国,但在装货过程中,出口国颁布涉案货物的出口禁令,禁止出口商出口涉案货物,由此导致租家无法获得出口文件。这种状态持续了近20天租家才获得出口文件,船东的装卸时间才得以止算,因此双方产生滞期费纠纷,船东要求租家向其支付等待文件期间的滞期费。双方签订的租约中存在“不可抗力条款”,其中约定:“任何由下列任何原因造成时间损失的,无论船舶是否已经滞期,不得计入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所发生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或限制劳动,不应算作LAYTIME(装卸时间)。”该租约适用香港法律体系。
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出口国的出口贸易禁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租家是否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免于承担滞期费责任。船东认为,涉案出口国曾在本次货物装运前实施过类似的贸易禁令,双方在签订租约前出口国就存在此种情况,因此这并非属于无法预见的情形。另外,在香港法下,如果租家希望援引不可抗力去主张免除滞期费,租约中需要有明确的列示,将此等出口禁令明确约定在租约中,否则无权不履行滞期费义务。
租家认为,政府颁布的出口禁令是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出港的原因,且属于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形,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虽然条款中没有明确将此等禁令列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但合同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已经能把这种情形包括在内。
虽然最终本案以双方调解结案,但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点对于船东和租家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在中国法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租家有可能被裁决不承担滞期损失。但在普通法下,偏向于认为不可抗力并非法律原则,对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明确的列明。如果没有列明因为贸易摩擦的原因导致船舶等泊时间由船东承担,那么仍然由租家承担相关滞期损失。
结合前述争议,以及GENCON 2022第18条的内容,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如果适用GENCON 2022,由于条款明确规定“相关事项不应打断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计算,也不解除或减轻租家按本租约向船东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因此租家无法依据一般除外条款,免除己方承担的滞期费责任。由此可见,单从GENCON 2022的条款来说,就贸易限制禁令的情形,还是倾向于对船东的保护,且表述更为明确。
当然,GENCON 2022的其他条款并未对类似洪水、火灾、封锁、暴乱、叛乱、天灾等“意料之外”的事件发生时船货双方责任分配的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双方来说,这方面的风险仍然需要通过附加条款予以明确,如何适用准据法以及如何书写“不可抗力”条款对船东和租家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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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康租约作为全球使用范围最广的程租标准合同,全球大部分干散货和杂货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均在金康租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谈判和签订。金康租约中的定义和规定,已然成为干散货租船的国际规则和行业惯例。为了应对海事规范和安全领域的变化,BIMCO更新了GENCON 1994以便反映当下航运实务的商业和法律要求,GENCON 2022涵盖了交易各方需要以附加条款的方式并入的所有条件和条款,缩短和简化了企业在缔约过程中的洽谈时间和程序。
考虑到本次GENCON 2022变化较大,基本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租约格式。我们建议各方在适用前,结合租约的实际履行地点、运输的货物以及当时的国内外对该类货物是否有任何限制进行充分考量,仔细选择恰当的准据法,最大限度减少纠纷产生。(作者系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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