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春运临近,水上交通变得更加繁忙,部分航运公司或船舶经营人为压缩运营成本,只算“经济账”不把“安全关”,没有严格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船员,存在“大船小证”、“有证无人”等现象,给航行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船舶配员不足,不仅严重危害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也会受到主管部门罚款、吊销/暂扣相关证书等处罚;对涉嫌无证驾驶的,公安机关将采取行政拘留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小编介绍三起有关配员问题的典型案例,望广大船员朋友引以为戒,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配员不足常见情形
1.有人无证:不具有船员资质的人员在船上任职、持有渔船证书在商船上任职、证书失效在船上任职。
2.有证无人:租借证书,证书挂靠在船上,但人未在船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3.无人无证:船员在数量和等级上都不符合安全配员要求。
4.小证大用:船员持低等级证书充任高等级的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航线外水域航行。
5.超时航行:连续航行超时,未按照附加规则增配船员。
6.其他情形:超越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船种外任职、冒用他人适任证书或伪造的船员职务证书、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适任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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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船舶航行需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违法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要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例一:“粤广州货XX”轮配员不足
2023年11月15日,东莞沙田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建安搅拌站对广州市XX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广州货XX”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轮在船船员有3名,1名一类船长及2名普通船员。经查,该轮本航次自东莞麻涌驶往东莞沙田,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随船船员也是前述船员,按照该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的前提下,须配备二类驾驶员1名,二类轮机员1名。该轮缺失1名高级船员(二类轮机员),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轮管理公司广州市XX船务有限公司实施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轮存在配员不足仍冒险开航的违法行为,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将其列入重大隐患清单跟踪管理,对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该轮船长和管理公司进行约谈。
案例二:“粤都城货XX”轮船长证书失效
2023年11月23日,东莞沙田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杨公洲水域对郁南县XX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都城货XX”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轮在船船员有3名,1名二类船长、1名二类驾驶员、1名二类轮机员。经查,该轮本航次自东莞中堂驶往东莞沙田,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随船船员也是前述船员,按照该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的前提下,须配备二类船长1名,二类驾驶员1名,二类轮机员1名。该轮船长证书2023年11月15日失效,也没有办理延期或者办理新证,该轮本航次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执法人员对该轮船长李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途XX”轮船长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个小时)
2023年11月15日,东莞沙田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大公洲水域对广西贵港市XX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安途XX”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查,该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规定要求配备4名船员,附加规定要求:(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该轮于11月12日0800时从肇庆禄步锚地开航,11月13日0500时抵达东莞沙田大公洲水域,连续航行21小时,但该轮未按要求增配三副1人,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船船长因为赶船期,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存在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轮船长石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您问我答
问:为什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会有“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目?
答:考虑到各个船舶的实际情况可能不一致,根据船舶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同,特意设置“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目对特定事项进行补充规定,船方和船长对此栏目要予以重点关注并严格遵守。如“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目中写有“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XX小时,须增加XX职务船员XX人”,则是考虑到如果该船舶长时间连续航行作业,可能会导致船员疲劳作业,船方应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时间增加配员,因此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
问:“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指的是什么?
答:“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其中两个航程中船舶连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问:为什么船舶已经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但当在船的船长或驾驶部职务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签注的航区(线)与船舶航行区域不匹配时,该船可能会被视为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需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条规定: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如船的船长或驾驶部职务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签注的航区(线)与船舶航行区域不匹配时,则被视为不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问:船舶发生最低安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时,除了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进行处罚外,为什么还要对船长进行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长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因此当船舶出现最低安全配员不足时,实际上已经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船长作为船上的最高领导者,有权拒绝开航。否则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
问:只要人证齐全,就一定不会配员不足?
答:不一定,《内河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中对于船员酒精超标、滥用药物等有明确规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可以判定该船员在4小时或者更长时间内不能从事工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认为该船员不能有效履职,等同于配员不足。此外,船员生病或者受伤仍在船任职的现象,虽然人员在船,但实际已不能满足履职要求,这也属于配员不足的一种形式。
温馨提示
1.船舶应在航行日志中如实、及时记录航行作业情况,以证明本船确实满足“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规定的特殊要求。
2.船长在开航前,应当根据航次计划,提前对驾驶部船员所持适任证所签注航区(线)进行核对,确保船员适任,并合理规划船员值班安排,保证值班船员能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驾驶酿成事故。
3.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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