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资历造假,罚款1.5万!撤销并没收证书! 信德海事网 2024-04-15 14:25

近期,北海海事局查处1起船员任职资历造假违法案件,并撤销了其行政许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吧!

一 案例情况介绍

案件概况

2023年 11月21日,我局开展船员业务自查工作时,发现一名船员“丁某”办证使用的资历涉嫌造假,遂对此行为进行了行政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船员办证使用的资历中,服务簿记载该船员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在“海**”轮上任实习机工职务,但该轮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的进出港报告中的在船船员名单均无“丁某”姓名。随后我局向“海**”轮所在船舶管理公司的管辖机构发函协查以上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最终证实“丁某”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未在“海**”轮上任职,同时,该时段该轮上任职的三名船长均否认在自己任职期间船上有“丁某”在船任职。

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丁某”以欺骗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丁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适任证书1本,适用一般违法情节,对丁某处壹万伍仟元的罚款,撤销并没收向其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 案件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普法微课堂

1、使用虚假资历未取得证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2、使用虚假资历取得证书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伪造船舶服务资历,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船员证书的,对责任船员记8分。

温馨提示

请各位船员朋友千万不要

使用虚假资历办证、挂证、进出港报告等

虚报船员信息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来源:北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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