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OLAS公约第II-2章第13.4.2.5条,关于A类机器处所内机器控制室脱险通道的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应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2】海安会MSC.1/Circ.1511号通函,关于SOLAS公约第II-2章第9和13条的统一解释中,明确了“连续防火遮蔽”的定义:连续防火遮蔽系指从主工作间或机器控制室,通往机器处所外部位置的通道,该通道提供安全脱险且不必进入机器处所。该连续防火遮蔽不必为SOLAS CII-2/R13.4.1.1(客船脱险通道要求)或13.4.2.1.1(货船A类机器处所脱险通道要求)条要求的受保护环围。连续防火遮蔽的限界面应至少为A-0级分隔并由A-0级自闭门保护。连续防火遮蔽的最小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x800mm(垂直围阱)和600mm(水平围阱宽度),并设有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