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引言
2019年,直属海事系统大型油轮监管基地落户浙江,并成功举办了第一期海事系统大型油轮港口国监督培训,受到了广泛好评。
为进一步深化基地培训辐射效应,提升大型油轮安全管理和营运成效,强化安全和防污染监管,浙江海事局精心制作了相关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系列培训课程。
接上一期的排油监控系统教学视频,本期继续推出货泵舱及其通风系统教学视频的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货泵舱介绍,相关公约规定与解读。
货泵舱介绍
货泵舱是油船设有的安放货油泵、扫舱泵等卸货设备的特殊场所。货泵舱作为货物处所的一部分,不仅存在液货泄露和发生火灾的危险,同时作为封闭场所,为了装卸货物的需要,船员须经常进入货泵舱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操作。因此,除严格按照进入封闭场所所有规定之外,还需要采取特殊的预防性措施。
通风与照明
ODME(排油监控系统)
ODME控制单元
ODME含油量监测单元
排油监控系统简称ODME,是对来自货油舱含油压载水或污油水的监测和控制系统。该系统用以监控任何油性混合物的排放,每当有排放入海时,该系统开始工作,当排放超过MARPOL附则I的相关规定时,应立刻自动停止排放。
气体探测设备
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
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控制面板
固定式可燃气体吸口
通常VLCC装载的是原油,在卸货时根据油品性质的不同可能需要对原油进行加热,货泵舱内设有货物卸货管系,属于货物处所,由于原油含有碳氢可燃气体和H2S等有害气体,在加热的过程中可能会挥发泄漏,所以在货泵舱需配备气体探测设备(包括固定式气体探测设备和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
货泵舱内固定火灾探测和报警装置
货泵舱作为货物处所,存在货油泄漏,进而引发火灾的风险,在货泵舱内通常设有固定火灾探测和报警装置。
货泵舱内消防设备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在货泵舱内应设有固定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常见的固定灭火系统有水灭火系统,CO2灭火系统和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货泵舱舱底水系统
舱底水报警浮球
在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油轮,货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能在货控室或者机舱集控室发出报警,以提示相关船员货泵舱的舱底水已达高位,应引起关注。
货油泵、扫舱泵、压载泵及其管系
货油泵
压载泵
扫舱泵
人员急救设施
在货泵舱底部平台通常配备人员急救设备,包括担架或救生背带,在货泵舱顶部天窗外设有固定式吊架(油船非强制,仅适用于化学品船IBC3.3中有要求,但在石油公司行业组织检查中要求VLCC配备担架和吊架,故大部分船舶均已配备),在货泵舱内应按照防火控制图配备EEBD帮助船员进行逃生。
公约规定与解读
SOLAS96修/II-2/R59
所有液货船均应配置至少一套用来测定可燃蒸汽浓度的手提式测量仪器,并配有足够的配件。应配有用来对探测仪进行校准的适宜装置。
SOLAS 1981修正案,CII-2
第56条 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1.A类机器处所,除船首侧向推进器及其有关设备所占处所外,应位于货油舱和污油水舱的后方,并应位于货油泵舱和隔离空舱的后方,但不必位于燃油舱的后方。A类所有机器处所应用隔离空舱、货油泵舱或燃油舱与货油舱和污油水舱隔开。然而,货油泵舱的下部可以凹入上述机器处所,以便安置货油泵,其条件是凹入部分的顶板高度一般不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1/3;但载重不超过25000吨的船舶除外,在这种船舶上,如能证明为便于凹入壁部分和妥善布置管系的需要,上述深度不能做到时,则主管机关可以准许凹入部分超过上述高度,但不得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一半。
第57条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结构、舱壁及构造细节
2.货油泵舱的天窗应用钢制成,不应镶有玻璃,并应能在泵舱外部予以关闭。
第58条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TABLE 58.1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TABLE 58.2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注:根据情况适用于表58.1和表58.2
a.应用说明见第43和46条。
b.当这些处所具有相同的数字类别并有注角B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才要求表中所列等级的舱壁和甲板,例如在(9)类中,在两个厨房之间不要求有舱壁分隔,但油漆间和厨房之间要求有“A-0”级舱壁。
c.分隔操舵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
d.在货油泵舱和A类机器处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可以让货油泵轴的填料函盖以及有填料的类似装置穿过,但是,必须在舱壁或甲板的贯穿处采用有效润滑或其他措施来保证永久性气密的密封装置。
e.如果在(7)类中的机器处所经主管机关同意认为没有或较小失火危险性,则可不装设防火隔热材料。表内出现的*号是指这种分隔要求用钢或等效材料制成,但不要求它为“A”级标准。开敞甲板处所和没有失火危险的围敝散步甲板处所、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部的处所)。
第63条 货油泵舱
1.每一货油泵舱应装设下述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且可以在货油泵舱外部一个随时易于到达的位置进行操作。货油泵舱应装设1个适合于A类机器处所的系统。
1.1一个符合本章第5条规定的二氧化碳或卤化烃系统;连同下列要求:
.1本章第5条之1.6所述的警报器应能安全地用于可燃货物的蒸气/空气混合物中;
.2在控制部位应展示一个通告,说明由于静电着火危险,这系统只能用于灭火而不能用于惰性化目的。
1.2一个符合本章第9条规定的高膨胀泡沫系统,且泡沫浓缩剂的供应,应适合于扑灭所载货油的火灾。
1.3一个符合本章第10条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
2.如果用于货油泵舱系统的灭火剂也用于为其他处所服务的系统,则所配备的灭火剂数量或其施放率无须多于最大舱室所需的最大用量。
SOLAS 2000修正案, CII-2
第4.5条 货油舱的分隔
.1货油泵舱、货油舱、污油舱和隔离空舱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但燃油舱不必位于机器处的前方。货油舱和污油舱应通过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油舱和压载舱与机器处所隔离开。凡设有供邻于货油舱和污油舱的处所进行压载的泵及其附件所在的泵舱和设有燃油驳运泵的泵舱,均应被视为效于本条内的货油泵舱,如果这些泵舱所具有的安全标准与货油泵舱要求的安全标准相同。然而,只于压载或燃油驳运的泵舱不必满足第10.9条的要求。泵舱的下部可以凹入A类机器处所,以便安置泵条件是凹入部分的顶板高度一般不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1/3,但不超过25000载重吨的船舶除外,在这种船上,如能证明由于通道和妥善布置管系的原因,要求上述深度不切实际,则主管机关可准许凹入分超过上述高度,但不得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一半。
2000修正案相比较1981修正案增加了压载泵及其附件所在的泵舱和燃油驳运泵的泵舱均视为货油泵舱。
4.5.10液货泵舱的保护
5.10.1在液货船上:
.1 装在液货舱内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液货泵、压载泵和扫舱泵,其舱壁轴承填料函、轴承和泵壳装设温度传感装置。这些温度传感装置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物控制舱或泵控站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
.2 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联锁,使得在开启照明时即开始通风。通风系统失灵不应使照明熄灭。
.3 应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取样点或探头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如果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10%时,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泵舱、轮机控制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号,以引起有关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4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布设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
上述条款是2000修正案新增的要求,针对于龙骨安放日期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的船舶。
第10.9条 液货船液货泵舱的保护
9.1固定式灭火系统
每一液货泵舱应安装下述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且可以在液货泵舱外部的一个随时可到达的位置行操作。液货泵舱应装设一个适合于A类机器处所的灭火系统。
9.1.1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二氧化碳系统,连同下列要求:
.1释放灭火剂时发出声响的报警装置应能安全用于易燃货物蒸气/空气混合物中;和
.2在控制部位应展示一个提示,说明由于静电着火危险,本系统只能用于灭火而不能用于惰化的目的。
9.1.2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高倍泡沫系统,条件是泡沫浓缩剂的供给应适合扑所载货物的火灾。
9.1.3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
9.2灭火剂的数量
如果用于液货泵舱系统的灭火剂也用于为其他处所服务的系统,则所配备的灭火剂数量或其施放不必超过最大舱室所需的最大量。
2000修正案与1981修正案相比,禁止了卤化烃系统的使用。
【深蓝课堂】
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下一期预告
货泵舱及其通风系统教学视频的第二部分
相关检查要点及常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