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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船舶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保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而船舶一旦发生溢油事故,极有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也会对船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为有效解决船舶溢油事故事后清污资金来源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认识这种特殊的保险——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是什么?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用以保障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后,能够具备与其赔偿责任限额相匹配的赔付能力。同时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在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同时,中国籍船舶还应当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然而实际检查过程中,海事部门发现船舶未按规定投保或未按规定申请取得证书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二、案例介绍

案例1:

2023年7月11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六横公路大桥施工水域对A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A轮于2023年7月4日0600时左右从舟山册子岛开航驶往宁波梅山,于7月4日1600时左右抵达宁波梅山六横大桥施工水域锚泊。该轮未按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未取得相应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该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释法说明:该案中,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重要程度认识不足,想当然认为没有保险也不会影响船舶营运,所以一直不去办理保险和相应证书。对此,海事部门提醒船舶所有人注意,办理相应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没有办理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一旦发生船舶油污污染,还将面临巨额赔偿。

案例2:

2023年3月3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B轮进行远程监督检查时发现:浙江xxx有限公司所有船舶B轮所持有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2月14日2400时。该轮已于2023年02月18日按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23年02月18日0000时起至2024年02月17日2400时止),但未取得相应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2023年2月14日2400时至2023年3月7日,该公司所有船舶B轮《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处于过期失效状态。

该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释法说明:该案中,船舶所有人虽然办理了保险但未及时向海事部门申请相应保险证书。对此,海事部门提醒船舶所有人注意,一定要及时关注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在到期前及时向海事部门申请新证书。否则即使办理了船舶保险,但没有对应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将面临海事行政处罚。

案例3: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石浦港水域对C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1年11月12日向海事局申请核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保险期限2021年11月10日00时至2022年11月9日24时;该轮于2023年7月5日向海事局申请核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保险期限2023年7月2日00时至2024年7月1日24时。该轮2022年11月10日00时至2023年7月1日24日未按规定取得《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该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

释法说明:该案中,船舶所有人办理保险不及时出现了“真空期”。对此,海事部门提醒船舶所有人,切莫疏忽大意,万一油污损害发生在未及时投保的“真空期”不仅得不到保险赔付,还将面临海事处罚。

针对上面三个案例,小编要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列四钟情形视为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将被海事部门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三)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法律责任

法定幅度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知识拓展

1.谁负责投保?哪些船舶需要投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2.不同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有何区别?

3.中国国籍船舶投保后办理证书有何区别?

五、办理证书

那么我们要如何办理相关证书,办理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申请时间、途径:取得国籍证书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蓝卡之后,向中国海事局一网通办平台网上申请;审批完毕后,现场核验保单、蓝卡原件

申请主体:船舶所有人

申请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或《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网上申请免于提交);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六、结语

保护海洋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通过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促进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加强环保意识和安全管理,减少溢油事故的发生。该保险还可以提供及时的经济赔偿,帮助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海事部门提醒广大船舶,要按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减少船舶油污对海洋的影响,共同维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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