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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2014—2017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及履约建议

  本文原文刊载于《世界海运》2018年第2期,信德海事网配图,图片来源于网络等。

  STCW公约2014-2017修正案涉及气体船、极地航行船舶、客船等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发证,相关培训单位需关注。

STCW公约2014—2017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及履约建议

饶滚金

  摘要: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IMO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四次修正。系统梳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历年修正案及其主要内容,并提出相应履约建议,供海事管理机构、航海院校、航运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关键词: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STCW规则;IGF规则;极地规则;培训合格证书

  

  一、前言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2010年于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通过的第15号大会决议,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后续修正和回顾作出规定,提出对公约和规则进行频繁修正既不利于海事主管机关、船东、航海教育和培训机构,也不利于海员,应尽量避免,建议对公约和规则显著和大范围的修正应尽量在以每5年为一周期的基础上进行,对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回顾应每10年进行一次,以便对期间已确定为不一致的内容作出调整,并与新兴科技保持同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IMO又陆续通过了一些其他规则,这些规则涉及海员培训和资格问题,于是IMO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正,以便与其他规则保持同步。我国不少航运公司、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船员还没有完全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工作中解脱出来,新的修正及履约工作又接踵而来,颇有应接不暇的感觉。尤其是还有部分航运公司、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甚至海事管理机构从事船员管理的人员,尚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自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历年修正案及其主要内容,不利于我国接下来的履约工作。

  本文系统梳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历年修正案及其主要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履约建议,供海事管理机构、航海院校、航运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修正情况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2年1月1日生效之后,又经历了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四次修正。

  (一)2014年修正案

  2013年12月4日,IMO第 28 届大会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the 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简称《III规则》或《文书实施规则》)。

  2014年5月22日,IMO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3届会议以第MSC.373(93)号决议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修正案,以第MSC.374(93)号决议通过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的修正案。上述修正案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1.STCW公约修正案(第MSC.373(93)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在STCW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的第I/1.36条末尾增加“审核”“审核机制”“文书实施规则”“审核标准”四个新的定义,在现有的第I/15条之后增加新的第I/16条“符合性验证”。

  2.STCW规则修正案(第MSC.374(93)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在现有的第A-I/15节之后,增加新的第A-I/16节“符合性验证”,以表格形式明确了须强制审核的范围及问题清单。该修正案还对海员最低在职视力标准表A-I/9进行了修订,授权主管机关可继续使用当前认可的其他等效视力测试方式。具体的修订是在表A-I/9的现有脚注6和脚注7末尾,加上新的文字:“目前业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等效的确认试验方法可继续使用。”

  根据2014年修正案,每一缔约国均须接受IMO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的定期审核,以对符合和实施STCW公约进行验证。可以看出,2014年修正案使审核机制和《III规则》强制化。

  (二)2015年修正案

  2015年7月11日,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5届会议以第 MSC.391(95)号决议通过《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国际规则》(t h e 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Ships Using Gases or other Low-Flashpoint Fuels,简称《IGF 规则》)。《IGF 规则》要求各公司须确保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的海员已完成培训,并获得与拟承担的职务、职责与责任相应的能力,并虑及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STCW规则中给出的规定。该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2015年6月11日,IMO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5届会议以第MSC.396(9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修正案,以第MSC.397(95)号决议通过了关于STCW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另以STCW.6/Circ.11(2015年6月12日)号通函通过对STCW规则B部分的修正案。上述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1. STCW公约修正案(第MSC.396(95)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在第I章第I/1条“定义和说明”第1款中,在现有第40项后增加新定义“IGF规则”;对第I章第I/11条“证书的再有效”现有第1款进行修正;在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的人员特殊培训要求”现有第V/2条后新增第V/3条“对适用《IGF规则》的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最低强制性要求”。新增第V/3条的主要内容有:

  - 本条规则适用于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

  - 海员在被指定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上任职之前,须按照其职务、职责和责任完成本条第4款至第9款所要求的培训;

  - 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上负责与照管、使用或紧急情况下处置燃料相关的指定的安全职责的海员,须持有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上服务所要求的船上基本培训证书;

  - 每个申请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船上服务的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

  - 适用《IGF规则》的船舶上的船长、轮机部高级船员和所有对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照管、使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须持有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上服务所要求的船上服务高级培训证书;

  - 每个申请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船上服务的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

  - 主管机关须确保对符合第4款或第7款规定的船员相应地签发培训合格证书;

  - 按照以上条款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须以不超过5年的间隔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需提供在最近5年内已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2.STCW规则A部分修正案(第MSC.397(95)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在第V章“关于特定类型船舶人员特殊培训要求”现有的第A-V/2节之后加入新的第 A-V/3节“适用《IGF 规则》 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该章详细规定了每个申请适用《IGF 规则》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同时,还以KUP表的形式详细规定了适用《IGF 规则》船舶的基本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表 A-V/3-1),以及适用《IGF 规则》船舶的高级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表A-V/3-2)。

  3.STCW规则B部分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在第B-I/2节中以表B-I/2替换原来的表B-I/2。替代后的表B-I/2与原表的变化是在表的“V/2”行之后插入新的一行“V/3”,详见表1。

  表1 STCW规则B部分修正案新增的培训合格证书

  此外,在第V章,在现有的第B-V/2节之后增加新的第B-V/3节“关于适用《IGF 规则》船舶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指导”。新增的这节中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术语进行了阐述说明,对“资格的证据”“关于服务资历的指导”进行了说明。

  (三)2016年修正案

  2016年11月25日,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7届会议以第MSC.416(97)号决议通过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修正案,以第MSC.417(97)号决议通过STCW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另以STCW.6/Circ.12(2016年11月25日)号通函通过对STCW规则B部分的修正案。上述修正案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1.STCW公约修正案(第 MSC.416(97)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1)对第I章“总则”的修正

  在第 I/1.1条中增加“极地规则”“极地水域”2个新的定义。在第 I/11 条中,在现有第3段后,插入新的段落——“4 为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每位船长或高级船员须符合本条第1段的要求,并按照STCW规则第 A-1/11节第4段的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间隔内获得持续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专业适任能力”,并重新编号。

  (2)对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

  一是将第V章中现有第 V/2 条替换为“对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修正的主要内容有:

  - 服务于客船的人员须按照STCW 规则第A-V/2节第1段的要求,完成与其职务、职责和责任相适应的客船应急熟悉培训;

  - 在客船客舱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须按照STCW规则第A-V/2节第2段的要求完成安全培训;

  - 符合第II、III、VII 章适任要求的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应变部署表上指定的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人员,须按照STCW规则第A-V/2节第3段的要求完成客船拥挤人群管理培训;

  - 客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应变部署表上指定的在紧急情况下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须按照STCW 规则第A-V/2节第4段的要求完成经认可的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

  - 滚装客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应变部署表上指派直接负责旅客登离船、货物装卸和系固、或关闭船体开口的每个人员,须按照STCW规则第A-V/2节第5段的要求完成经认可的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主管机关须确保为符合本条第6至9段要求的人员签发培训的书面证明。

  二是在第V章,插入新条款第V/4条“对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的第V/4条的主要内容有:

  - 根据《极地规则》的要求,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持有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

  - 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

  - 根据《极地规则》的要求,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船长和大副须持有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高级培训证书;

  - 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

  - 主管机关须确保为符合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适任标准的船员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 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经认可的极地水域海上服务的海员,在截至2020年7月1日的过渡期内,被认为符合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适任标准的过渡条款。

  2.STCW规则A部分修正案(第MSC.417(97)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现有第A-I/11节第3段后,增加新的第4段如下:

  “4 第 I/11条要求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持续专业适任能力须通过以下方式达到:

  .1 在前5年内完成累计不少于2个月履行所持证书相应职责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

  .2 履行了被认为等效于第4.1段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或

  .3 通过了经认可的测试;或

  .4 成功地完成了一门或几门经认可的培训课程。”

  二是在现有第A-I/14节第3段后,增加新的第4段:“4 考虑到本规则第B-I/14节第3段中的指南,公司须确保其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须已经完成了熟悉培训,以获得与其所要担任的职务和所要履行的职责及责任相符的能力。”

  (2)对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的标准”的修正

  一是将现有第V章第A-V/2节替换为新的第AV/2节“对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的第AV/2节的主要内容有:客船应急熟悉培训;为客舱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客船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另外,还以KUP表的形式列出了客船拥挤人群管理培训最低适任标准(表 A-V/2-1)、客船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最低适任标准(表 A-V/2-2)。

  二是新增第A-V/4节“对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增的第 A-V/4节的主要内容有:以KUP表的形式列出了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基本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表 A-V/4-1),以及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高级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表 A-V/4-2)。

  在第B-I/2节中,以表B-I/2替换原来的表BI/2。替代后的表B-I/2与原表的变化是在表的“V/3”行之后插入新的一行“V/4”,详见表2。

  表2 2016年修正案新增的培训合格证书

  

  此外,在第B-I/14节现有的第2段之后增加新的第3段“第A-I/14节第4段要求的熟悉培训应至少确保获得适于所担任职务和所承担职责和责任的能力”。主要包括正确理解和遵守有关船舶设计和操作性限制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应用影响客船的立法、规则和协议等方面的能力。

  (四)2017年修正案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8届会议(2017年6月7日至16日)以STCW.6/Circ.13(2017年6月16日)号通函通过对STCW规则B部分的修正案,自2018年7月1日开始生效。根据该修正案,在第B-V/f节现行的标题“关于对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历的指导”下增加脚注“参考MSC.1/Circ.738/Rev.2通函《动力定位系统(DP)操作员培训指南》对关键DP人员的培训和经验”。

  三、对我国履约的建议

  前文以年份顺序介绍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2年1月1日生效之后经历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四次修正,这些修正主要涉及“符合性验证”“适用《IGF规则》的船舶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以及“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等内容。针对这些修正内容,提出如下履约建议:

  (一)关于“符合性验证”的履约建议

  我国于2009年接受了IMO的自愿审核。IMO审核机制已经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强制实施,根据其强制审核的时间表,我国排在第147位,将于2021年对我国进行强制审核。IMO审核机制基于不重复IMO已经实施的STCW公约质量体系审核,仅限于船员管理质量体系未覆盖的内容。《III规则》实施后,每一缔约国均须接受IMO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的定期审核,以便对符合和实施STCW公约情况进行验证。基于此,建议对STCW规则第A-I/16节“符合性验证”表格中须强制审核的范围及问题清单进行详细的梳理,确认是否已进行了政策安排或付诸具体行动。如果尚未做出政策安排,则应尽快予以考虑并做出后续的安排;如已作出政策安排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文件,则要详细列出对应的政府履约条款。

  (二)关于对适用《IGF规则》的船舶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履约建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已经在第十条的特殊培训项目中增加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两个培训项目。但仅根据STCW公约要求确定新的相应的培训项目的履约不是全面、充分、有效的履约,主管机关部还应颁布开展这两个培训项目应具备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教学人员资格的标准。另外,交通运输部编制发布的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未涵盖这两个培训项目,应及时补充这两个项目的培训大纲。

  (三)对客船船员履约的建议

  根据修正后的第V/2条,对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中有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等多种模块的培训,不同的职务及承担不同职责及责任的人员需参加不同模块的培训,且海事主管机关须确保为符合这些培训要求的人员签发培训的书面证明。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仍然作为一个特殊培训项目。《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大纲中已经包含了“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四个模块,且其中的适任要求和培训要求覆盖了新的第A-V/2节的最低适任标准。因此,我国现行的要求整体上是符合STCW公约和STCW规则要求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如,想成为一名客船上的乘务员(海乘),按照现行的规定需要参加上述4个模块的培训和考试。其中的某些模块如“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就海乘所承担职责和责任而言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建议参照STCW公约的要求和做法,培训和发证(证书)实行模块化,即根据船员的职务以及拟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参加对应模块的培训和考试,合格的签发相应模块的培训合格证。

  (四)对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履约建议

  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履约与适用《IGF规则》的船舶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履约情况类似。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已经在第十条的特殊培训项目中增加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两个培训项目。仅根据STCW公约新要求增加新的相应的培训项目的履约不是全面、充分、有效的履约,交通运输部还应颁布开展这两个培训项目应具备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教学人员资格的标准。另外,交通运输部编制发布的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未涵盖这两个培训项目,应及时补充这两个项目的培训大纲。

  四、总结

  前文按时间顺序介绍了STCW公约在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历次修正情况,内容较多。为方便读者了解各次修正案概况,作者制作了一张表格,对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STCW公约历年修正案通过的文件名、通过日期、生效日期,以及修正的文件和修正的具体章节等进行说明,详见表3。

  表3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修正情况一览表

  此外,为了让读者对经修正的STCW公约所要求的全部证书或书面证明有清晰的了解,作者也给出了一张表格,对各类证书的名称、对应的规则条款、证书类型和简单描述、是否需要签发证明承认证书的签证、签发证书是否要求登记、证书是否需要证书再有效等进行说明,详见表4。

  表4 经修正的STCW公约所要求的证书或书面证明

  续表

  

  参考文献:

  [1]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413b.

  [2]沙正荣.中国海事履约的未来发展与对策[J].中国海事,2016(12):60-62.

  DOI:10.16176/j.cnki.21-1284.2018.02.001

  作者简介:饶滚金(1972—),男,辽宁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世界海运》(月刊)征稿启事

《世界海运》杂志于1978年10月创刊,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大连海事大学主办,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7728,国内统一刊号CN 21-1284/U,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一、办刊宗旨

以国际的视角聚焦中国航运业发展和航运企业实践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对国际海运经济、管理、法律和技术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专业、深入和前瞻性的解读和分析,着力搭建港航企业、贸易商、制造商和主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政府、航运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决策、管理和操作提供参考,推动和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栏目

热点聚焦:聚焦海运业热点问题,由知名专家进行深入分析;海运经济与管理:国际航运市场、修造船市场、海员劳务市场分析与评述,国家航运政策、发展战略评述与建议,港口与航运业管理研究等;海事管理:船舶安全监督、船员考试与发证管理、通航管理、危险品运输监督、海上污染防治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海事公约与法规评论:涉及海上安全与保安、防止海洋污染、海事劳工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评述、解读、建议;船舶与人员安全:船舶安全管理、船舶保安、海上搜救等方面的问题与措施建议;环境保护:航运减排、船舶节能与防污染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现状与问题研究和对策建议;航海技术:航海新技术最新发展,典型和关键问题解决方案;船舶机电技术:船舶机电技术最新发展,典型和关键问题解决方案;船舶设计与建造:船舶设计与建造新理念、新技术、新船型发展动态;海商法评论:海事诉讼与仲裁案例评析、海商立法评论和建议等;航史天地:中外航海史、古代航海家等;航海手记:记录特殊航海经历;海运百科:海运领域的名词、术语和标准辨析,重要航运人物、事件、著作等的介绍和评析。

三、稿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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