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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航运业常见的资质许可丨航运公司治理(二)

- 2019年第  096  篇文章 -

航运业涉及到较多的资质类行政许可,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涉及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例如: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内水路运输、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的企业必须取得有关的行政许可;

2.涉及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例如:运输船舶必须取得有关的船舶营运许可,打捞公司进行沉船沉物打捞必须取得作业许可;

3.涉及企业的设施设备使用。例如:修造船厂可能需要的海域使用权许可,码头单位需要取得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本文将逐一梳理具体资质要求,并讨论其对航运企业经营的影响。

关于航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1.从事国际海运业务

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具体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以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为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有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同时,如果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还应该提供如下的申请材料,包括: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并且,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如果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2.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取得的行政许可包括两类,一是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政许可,二是对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许可。

相应的审批标准和要求是:

此外,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关于航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许可

船舶的正常航行和经营对于航运公司十分重要,如果新建或者购置的船舶无法取得经营的资质许可,势必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除航运公司自身具备经营资质外,其所属的船舶只有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营运证》才能正常经营。

一般而言,航运公司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后,如果航运公司准备将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

同时,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航运公司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而且,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关于岸线、海域、通航水域的使用许可
 

1. 对于岸线的使用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而且,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关于海域的使用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批准用海的,政府部门将登记造册,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即签订承包协议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一般为:养殖用海十五年,拆船用海二十年,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需要注意的是: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而且,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

3.关于通航水域的使用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某些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包括:勘探,港外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打捞沉船、沉物。

小结

鉴于有关经营资质或许可手续对于航运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不论是新设或者收购航运公司时,出资人都需要高度关注目标公司可能涉及到的资质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有关的事项开展尽职调查,核查相关资质的权利来源、审批机构、权利期限、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例如抵押)等关键信息,以利于航运公司的正常经营。

参考资料

1.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

3.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

4.青岛海事法院:(2016)鲁7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书》;

6.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

7.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

8.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

9.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

文丨王勇(星瀚南京分所)

编丨唐诗颖(星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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